3月5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
记者发现,草案中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李鸿忠在说明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断拓展深化,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正式启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工作。在制定工作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提炼有关地方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充分吸收立法调研成果,将征求意见稿送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区、市)224家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凝聚共识。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据悉,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有64条,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特别是草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规定社会治理机制、风险防范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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