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3月8日电(全媒体记者闫晶晶)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与公共安全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蒙牛集团全球研发创新中心研发总监史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作为遏制违法生产经营、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应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该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亟待系统梳理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路径。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其请求权主体均明确指向‘消费者’,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直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史玉东代表建议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定主体资格。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条件、计算基数及倍数的确定原则、赔偿金的性质等,清晰界定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区别,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与模糊。
此外,在赔偿金使用环节,史玉东代表注意到,由于缺乏明确的用途规定和监督程序,赔偿金往往难以真正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用途,甚至可能出现资金长期沉淀、闲置的现象,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史玉东代表建议,制定出台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为赔偿金的统一收缴、专户管理、规范使用和全程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同时,建立以“修复受损公益”为首要目标的赔偿金计算标准体系,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应兼具惩罚威慑力与实际可执行性,避免因金额过高导致“空判”,或者因金额过低而无法发挥惩罚、遏制、预防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