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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研究科学管理 强化检察监督
2026-03-16 09:29:00  来源:检察日报

  强化检察监督,就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充分行使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而实现这一具体要求,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健全完善保障检察权规范有效运行的制度机制体系,通过优化检察管理形成内部合力,进而做实高质效检察履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升我国司法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履职能力与工作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为我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升办案质效指明了具体方向。强化检察监督,就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充分行使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而实现这一具体要求,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健全完善保障检察权规范有效运行的制度机制体系,通过优化检察管理形成内部合力,进而做实高质效检察履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案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基本路径

  检察机关是检察权的实施主体,检察权实施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办案,即根据法律授权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办理各类案件。因此,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基本路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于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明确提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

  全面而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检察权具体实施的法律根据,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基本标准和尺度,也是判断检察工作高质效的主要依据。检察机关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检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将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立法需求及法律适用意见及时向最高立法机关反馈。基于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定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既能及时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也能合理评价具体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适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的立法建议。由此也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理准确的评价标准体系,是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也是促使检察人员不断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办案水平的重要抓手。2025年2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专门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作出规范,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探索后,在对《试行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今年1月,最高检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并于2月1日起施行。其意义在于,以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宗旨,从司法规律出发,从办案实际出发,将评判标准放在办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操作性方面。

  合法可行的操作规范体系,是检察人员高质效办案的路径指引。宪法和法律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根据,但如何贯彻宪法要求、实施法律规范,需要检察机关根据其工作特点制定内部具体操作规范,尤其是程序性操作规范。目前,最高检各职能部门正在根据其具体职权范围梳理、完善相关检察工作操作规范,为一线检察人员办案提供具体可行的工作指引,解决在具体工作流程、办案标准方面可能存在的困惑。

  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障,也是形成检察机关内部合力的关键环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复杂程度也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规模明显增大,可以说,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案多人少问题在地方检察机关仍将不同程度存在。破解这一难题,固然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案件分流程序设计,而在检察实践中则应通过健全管理体系加以化解,以精细化的管理实现简繁案件的合理分流和案件分配,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客观规范的责任落实体系,是检察人员高质效办案的督促机制,也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表现。通过健全这一体系,可以构建合理的惩戒机制,有效防止检察人员渎职行为。当然,责任落实体系的构建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如何通过这一体系提升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是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增强职业荣誉感、使命感为着力点,既要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履职,也要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优化检察管理是做实高质效办案的关键环节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提出,要在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基础上,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可见,推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其关键环节是大力提升检察管理水平。2024年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这是最高检首次以院发文指导全国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也是优化检察管理的具体举措。

  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特有规律,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也具有其特殊性,相应地,检察管理亦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特殊性。比较而言,由于司法活动所调整的社会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考核不能只看办案数量这一可量化因素,还要看办案质量的好坏,更要看具体案件处理所形成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管理体系,必须从检察实践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引领。从这个角度讲,对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考核,应着重评价办案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而具体案件处理后果,如不起诉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等,只宜作为相对次要的评价因素。简言之,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化管理,不能唯后果论。

  科学的管理思想必须有科学的方法予以保障。在不断推动检察管理理念创新的基础上,必然要求在管理方法上寻求创新。时至今日,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优化检察管理提供了充分供给,如何将新技术与检察管理理念进行有效融合,成为改进检察管理方法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其核心在于数字信息技术与检察案件管理、业务管理深度融合,对数字检察建设的评价,关键在于是否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推行检察管理的数字化,不能唯技术论,要始终强调数字信息技术的手段性和工具性。例如,正在建设的数字办案辅助系统,它只是案件处理的辅助手段,不能将以往案件的“统计均值”直接作为案件处理依据,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司法办案始终应强调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释法说理和逻辑论证。

  以高质量检察管理研究促进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建设

  随着检察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检察学的学科定位研究也在不断加深,一些研究者开始从综合学科角度来研究检察学。其重要理由是,检察管理研究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不可或缺,而相关知识的积累和创新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论支撑。检察管理研究成果在以往检察学研究中比较薄弱,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推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建设,仍需要大力加强对检察管理的研究,进而带动整个司法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检察管理体系,应立足于检察权及其运行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进行系统化构建,而检察管理理论,则需要从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实然与应然两个层面予以展开。这就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展开检察管理研究:一是充分而深入地理解、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基本理念和工作规律,明晰检察权的基本定位及具体职权范围,不断优化具体检察职权运行的相互关系,通过加强管理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探索检察管理的基本理念和逻辑,明确检察管理的目标及实践路径,合理甄别、科学借鉴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管理等学科形成的有益经验,将长期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检察管理做法予以理论化,尤其是着力形成检察管理的基本概念。三是大力推动检察管理经验的学理阐释,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从学理上将检察管理成熟经验和创新思路予以规范化,并提出进一步优化理论建议。加强检察管理理论研究,可有效解决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短板”,更好地将我国检察制度的优越性说清楚、讲明白。

  推动检察管理的科学化、体系化,其目标应始终围绕“强化检察监督”这一核心任务展开。要通过优化检察管理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通过加强检察管理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在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中,要深入思考检察管理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始终围绕检察权的正确、有效运行提出完善检察管理的具体建议。

  提出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目标,为我国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也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助力。这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又一生动事例。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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