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代表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给我国的金融监管与犯罪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涉众型金融犯罪衍生出犯罪手段翻新、案件形态复杂多样等特性,导致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应对此类案件时出现侦查管辖竞合、证据收集审查困难、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失衡、涉案财物执行机制不畅等问题。有鉴于此,应当通过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健全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构建资产管理人制度等方式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诉讼程序,进而提升涉众型金融犯罪治理效能。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疏解侦查管辖竞合
涉众型金融犯罪因涉案地域广、犯罪链条多等特性,致使传统犯罪侦查所遵循的“犯罪地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的管辖规则面临适用困境。近年来,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犯罪地”这一确定地域管辖权的核心要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扩张解释,导致在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的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容易产生侦查管辖竞合现象。
为此,针对疏解侦查管辖竞合,应当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侦查管辖的优先顺位。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犯罪地的司法机关作为案件的管辖机关。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将与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管辖连接点作为确定侦查管辖的依据。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而言,应当由与主要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关联最为密切的犯罪地的侦查机关进行管辖。其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辖评估体系,将主要犯罪行为地(如组织策划地、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证据材料集中地(如涉案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电子数据存储服务器所在地)及主要危害结果所在地(如被害人集中所在地、主要经济损失发生地)列为优先考量因素,对各管辖连接点的关联强度进行权重赋值排序,合理确定案件的侦查管辖。再次,在确定最密切连接点存在争议时,可由共同上级侦查机关协调或以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案件管辖地。通过上述方式能够有效防范和解决部分侦查机关的趋利性执法问题,实现侦查资源优化配置和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以专家辅助人制度破解证据收集审查难题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依托网络环境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往往是主要的证据形式,具体包括分布式账本记录、智能合约代码、服务器日志等。这些数据不仅承载着犯罪实施、分赃的完整证据链条信息,且具有易灭失、易篡改、易流动等技术特性,对办案人员收集审查证据的专业能力构成严峻挑战。
对此,应当充分利用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化解办案人员证据收集审查专业能力不足问题。首先,应当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证据收集中的作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聘请具备相关金融、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专家参与侦查进程,为证据收集提供专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侦查机关应当为专家辅助人查阅资料、了解案情等提供便利;专家辅助人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守专业规范、严守保密规定。其次,应当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证据审查中的作用。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性问题难以把握时,应当依托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实现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如借助专业化电子数据筛查工具对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代码等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全面识别异常交易流水、关联账户及资金流向等案件信息。又如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指导办案人员秉持“穿透式”思维,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交易结构等穿透表面合规的交易行为,通过审查审计报告、交易记录等发现隐秘犯罪链条。再次,应当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专业办案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专家辅助人参与证据收集审查的过程,也是对办案人员“传帮带”的过程,相关办案人员可以充分利用机会学习专业知识,提升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的证据收集审查能力。
以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化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
为了有效回应集资参与人兼具“被害人”与“违法人员”这一双重属性,调和集资参与人诉讼资格受限与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现实困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意见》仅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当前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障还面临如下困境:一是代表人的选任缺乏明确的原则指引与程序规制;二是未明确代表人的法定职责与行为准则;三是缺乏代表人履职保障措施与责任追究机制。
为有效解决上述困境,应当健全集资参与人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保障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首先,应当明确代表人的选任原则及选任程序。遵循“完全代表、立场兼顾”的选任原则,确保代表人能够充分代表集资参与人群体的整体权益,能够对不同群体内立场的差异予以合理考量,继而能够充分表达集资参与人的多元诉求。此外,应依据案件复杂程度构建分层分类的选任程序,明确代表人选任的主体资格和履职能力标准,完善代表人选任程序的审查监督机制。其次,应当明确代表人的相关职责与行为规范。代表人应当将与案件办理有关的信息向集资参与人及时传达,并根据集资参与人的具体诉求,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再次,应当建立代表人激励机制与限期异议机制。对于案情复杂且难度较大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可考虑以约定支付奖励金或优先受偿等方式鼓励代表人勤勉履职。而对于代表人滥用代表权或未能忠实履职等情形,应采取限期异议机制,允许其他集资参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代表人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对代表人滥用代表权或消极履职等行为予以追责。
以资产管理人制度健全涉案财物执行机制
追赃挽损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这既承载着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司法功能,也肩负着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使命。然而,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办理司法实践中,作为追赃挽损关键末端的涉案财物执行机制却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一是涉案财物处置效率低下,财物管理主体的选任标准与程序规范缺失;二是涉案财物信息传递滞后、移交流程烦琐,易造成涉案财物贬值流失;三是涉案财物处置方案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涉案财物的公平合理分配。
因此,应当借鉴企业破产程序中较为成熟的制度和经验,构建资产管理人制度,打造权责明晰、程序顺畅、监督有力的涉案财物执行机制。首先,应当明确资产管理人的选任标准与程序。资产管理人需从具备资产评估、破产清算、法律合规资质的专业机构中遴选,由涉案财物处置专项小组通过公开招标、资质审核确定人选,重点考察机构的专业能力、执业信誉及同类案件处置经验,经法院备案后正式履职,确保选任过程公开透明、主体资质适配。其次,应当规范资产管理人的权责边界与履职内容。资产管理人的核心权责涵盖涉案财物的分类保管、权属核查、价值评估、清算变现及分配方案制定等内容,资产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定期向涉案财物处置专项小组汇报管理进展,并对易贬值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最大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再次,应当完善资产管理人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管理体系。法院及涉案财物专项处置小组应通过定期检查、审计评估等方式对资产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资产管理人需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以规范其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并通过公示涉案财物处置信息接受集资参与人的广泛监督。通过上述方式,防止资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随意或违法处置财产,确保涉案财物处置过程合法、公正、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