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袁某诈骗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特殊教育学校手语老师同步翻译。
2025年10月,一份特殊的审查逮捕卷宗交到了我的手中。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犯罪方式都较为特殊。
犯罪嫌疑人袁某是聋哑人,接受过特殊教育。打工时,认识了同为聋哑人且伴有三级智力残疾的被害人小李。小李虽身有残疾,却是个运动员的“好苗子”,靠着打工和参加残疾人运动会攒了一些积蓄。于是,手头拮据的袁某向小李借了6万元钱。
后来,袁某无力偿还债务,便萌生了“反客为主”的邪念。2024年12月,他诱骗小李抄写了一张内容为小李向他借款10万元的虚假欠条。后袁某持欠条上门索债,被小李及其父亲识破并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袁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
合卷沉思,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让我立刻警觉起来。双方当事人都是聋哑人、案情是以“欠条”形式实施诈骗,这种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起案件的办理绝非简单的“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案件办理的核心,不仅要查清事实,更要依法守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
聋哑人的沟通障碍会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聋哑人,被害人还存在智力障碍,沟通壁垒、认知局限给证据固定、事实还原带来极大挑战。袁某虽接受过教育,但面对复杂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文,仍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为了充分保障袁某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办理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该案受理之初,我院便依法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
如何解决沟通难题,成为我办理该案的“头等大事”。我注意到,袁某是本地户籍,曾在本地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过教育,我们当即决定联系袁某的母校,邀请该校手语老师参与办案。段老师从事特殊教育多年,不仅精通手语,更熟悉聋哑人的认知逻辑和沟通特点。我们第一时间与段老师沟通情况,说明需要翻译的核心诉求,着重强调了讯问中涉及借款、欠条等关键细节的表述准确性要求。
讯问当天,段老师凭借多年教育经验,迅速与袁某建立起信任氛围,用精准的手语传递讯问内容。段老师介绍,手语不同于我们的正常语序,有特殊的语句排列方式,而且手语也有“方言”。手语虽能传递“是否实施诈骗”等基础性事实,但在“如何让小李签下欠条”等复杂信息的具象化表达上存在局限,难以完整呈现事件的具体过程,这种表达边界的客观存在,对特定群体沟通场景下的信息采集与精准传递提出了更高要求。
起初,袁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诈骗行为,坚称欠条是小李基于真实的债务关系书写的。我们通过查询袁某和小李的微信、支付宝流水发现,并无小李向袁某借款10万元的交易记录。袁某再次辩称,借给小李的10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但在问及袁某现金来源时,袁某辩称是自己赚的,再继续讯问是如何赚取10万元现金时,袁某便以“忘记了”进行搪塞。
为了核实袁某辩解的真伪,我再次联系公安机关,对袁某的工作和收入情况进行补充侦查。发现袁某有3次盗窃前科,平时以打工为生,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赚取10万元现金。在微信聊天记录、经济往来记录等一系列证据面前,袁某的心理防线逐渐崩溃,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小李的智力缺陷伪造欠条、意图骗取财物的犯罪事实。
我通过翻译告诉袁某:“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样也不会纵容残疾人利用他人缺陷犯罪。你和小李都是残疾人,本应相互扶持,可你却利用他的信任和缺陷谋取私利,这不仅违背道德,更触犯了法律。”他的眼里满是悔意,用手语比画着“我骗他,是不对的”和“愿意打工赚钱还钱”。
“这起案件的审查,不仅涉及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认定,还牵涉特定群体犯罪的法律评价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刑法的惩罚功能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准确界定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及量刑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汇报案件时,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该案中,袁某作为聋哑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被害人小李,既是聋哑人,又是三级智力障碍者,属于双重弱势群体,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财物,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袁某明知小李存在智力障碍、自我保护能力极差,仍针对其实施诈骗行为,其主观恶性相较于诈骗普通人群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最终,我院依法对袁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我并未感到释然,心中反倒萦绕着复杂的心绪:无声的世界里,正义从未缺席,法律会以公正的姿态为每一个弱者撑起保护伞,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