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张某专程来到该县检察院,对检察官依法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深表感谢:“感谢你们为我伸张了正义!”
“我没有在催款通知书上签过字,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2025年4月,张某来到博爱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并说法院冻结了他的微信账户,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调阅法院卷宗,对诉讼材料进行细致审查。经查,2015年4月18日,吴某因购买服装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张某、呼某为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到期后,吴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18日,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一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同年8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吴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张某、呼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吴某向银行借款,你是否为其担保过?”检察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我在2015年4月确实为吴某担保过借款,但在保证合同上签过字以后,我便到福建厦门打工去了,直到2018年4月才回到博爱县,2017年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根本不可能!”张某语气很肯定。
到底谁在说谎?检察官到银行调取了原始催款记录,上面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25日,且确有呼某、张某的签名。可是,银行向法院提供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上,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25日。张某坚称2017年他还在厦门,真相到底如何?
为进一步查证,博爱县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催款通知书进行鉴定。经鉴定,催款通知书是真实的,上面呼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但张某的签名却不是由张某所签。检察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虽然为吴某作了担保,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两年。这两年内,银行没有向张某催要过,张某可以免除责任。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日期不对,且签名系伪造,不能作为催款证据使用。2025年5月,博爱县检察院依法向焦作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焦作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该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2025年11月,博爱县法院进行再审。庭上,呼某对催款通知书中其本人签名予以认可,法院遂依法判决吴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呼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据了解,伪造催款通知书上张某签名和日期的行为系银行代办员冯某所为,银行已于2022年6月将其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