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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的医保报销费用被追回
2026-03-18 09:58: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看似案结事了。然而,一笔被“扣除”的医保报销费用,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贵州省石阡县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揪出原审判决中“扣除”医保报销费用致医保基金面临损失的漏洞。日前,被“扣除”的医保报销费用重新回到了医保基金池。

  2016年9月,李某因突发腰疼到石阡县某医院就诊。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李某输尿管完全撕脱。经鉴定,该事故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虽然医院紧急实施了补救手术,但于事无补。此后数年,李某不得不辗转多地治疗,不但花费大量医疗费用,身心也备受煎熬。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李某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李某51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案件顺利执行,医院向李某支付了51万余元赔偿。

  2025年8月,石阡县检察院在开展涉医保领域专项监督行动中,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当地法院办理的侵权类民事案件进行筛查、比对。这起早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又重新进入了检察官的监督视野。

  “数据比对显示,李某的医保卡存在报销5.9万余元的使用记录,而使用时间正好是李某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期间。但法院在计算李某的医疗费时,将这5.9万余元从医院应予赔偿的医疗费用中予以扣除,有减轻医院赔偿责任、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可能。”检察官表示。

  石阡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并启动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调阅案件审判卷宗、核对李某的就医病历及医疗发票等,厘清了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确认5.9万余元医保报销费用的大部分产生于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属于事故导致的损失。

  石阡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时能及时获得救治。“先行支付”不是医保基金“自愿”为侵权人垫付,而是为保障伤者及时得到救治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最终侵权人仍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医保报销金额后却将该费用从侵权人赔偿范围直接予以扣除,实质上减轻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检察官表示,该做法让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医保基金“买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2025年9月,石阡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启动再审程序。

  2025年12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涉事医院同意支付李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6万余元。今年1月,涉事医院将此前医保基金报销部分退缴至医保基金池。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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