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总觉得做生意,发票开多少、税交多少没人查得清。经过这次教训才明白,只要违法,终究逃不过处罚。”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当事人王某如是说。这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不仅让王某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填补了当地税务执法的一项空白:首次对自然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年至2023年,王某向包头某有限公司供应白灰。因其业务额超出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额度及自然人开票金额限制,为少缴税款,王某借用李某等9人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白灰购销合同,让上述9人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8份,票面金额高达2189万余元。
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九原区检察院后,该院刑事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厘清虚开与实开的具体金额,遂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于2025年7月22日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虽无法查实王某虚开的具体金额,但王某借用他人名义虚开发票,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时,其通过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少缴税款事实,应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时,却遭遇现实难题。“我们从未对自然人此类行为作过行政处罚”“个人经营账务不规范,怎么取证、怎么定性,缺乏经验”……税务机关的反馈,道出了行刑衔接中的深层“堵点”:一方面,实践中税务处罚对象多为企业,对自然人的处罚因查证难、无先例而长期处于“真空地带”;另一方面,刑事案件证据如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转化使用,缺乏明确操作指引。
面对这一困境,检察官深入研究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阐明:法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确包含“个人”,且相关条款并未限定处罚对象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虚开发票的自然人予以处罚,于法有据。针对证据转化问题,检察官提出专业意见: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因其具有很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可直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同时,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中王某借用他人身份、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回流等关键证据,整理成证据清单移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打消顾虑后,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于今年2月10日对王某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王某补缴个人所得税2.6万余元,并缴纳滞纳金2.2万余元,相关款项均已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