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思想呈现出民生取向与生态取向的双重价值维度,集中体现了以民为本与顺应自然的精神内核。
□仁德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范畴,既惠及于民生,也惠及于天地万物,是中国传统环境法律的本源和最终归宿。
□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是基于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存续的双重视角,对仁德伦理进行的全面阐释与制度化实践,最终形成了“民生为本、仁及万物”的传统生态法律文化体系。
汉昭帝始元六年,西汉朝廷在京城长安召开了专题讨论汉武帝改革政策的盐铁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辩论一方的文学贤良群体,强调了人类在处理与山林川泽等生态环境关系时应秉持的基本态度。他们主张,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当顺应自然规律,合理砍伐树木、猎捕鸟兽。若一味地砍伐林木、修饰宫室,恣意煮杀鸟兽胎卵以追求美味,那必然导致木材匮乏、渔产资源枯竭的困境。文学贤良们还对当时富人阶层盛行的捕捉、宰杀幼畜、雏鸟以及无节制采食未成熟菜果等做法进行了严厉批评。这些言论虽然以谴责社会奢靡之风为核心,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其蕴含的生态理念可概括为“不时不食”“不中杀不食”。
该生态理念并非西汉时期的创新,而是上古以来生态治理理念的传承与延续。春秋时期鲁国大夫里革在“断罟匡君”时所言,“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麂䴠,鸟翼鷇卵,虫舍蚳蝝,蕃庶物也,古之训也”。对后世影响至深的《礼记》,尤其是《礼记·月令》篇更是细致总结了生物的四季蕃息规律,明确列举了不同时令人类可以或不得做出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顺时取物”的生态理念。从本质上分析,上述思想是在回答“如何依靠生态环境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问题,其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坚持人与生态环境的主客二分法,即人是主体,生态环境是客体,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是利用与被利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强调人的中心地位,即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利用和管理,应以能否持续满足人类的需求为基准,人类尊重自然规律的首要目的,在于实现生态环境对人类的长远利用价值。概而言之,其思想始终围绕着“用”,这在以农业为主、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实践意义。
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并非单纯功利性的主客体关系,古代先哲还为其赋予了温情的面向。《尚书·大禹谟》有言“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强调了爱惜生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美德,是治国安邦的重要伦理根基。《荀子·礼论》亦有言“凡生乎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认为万物皆有感情。各类生物是同人类一样有血有肉、能够引发人类共情,至少在自然生命本体维度上,与人类拥有平等的存在价值。传统社会所倡导的仁爱之心,亦可推及于世间万物。正如孟子在劝诫齐宣王推行仁政时所言,不忍之心正是仁爱,“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深刻阐释仁爱伦理向自然生命的延续。
同样为了规范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取用行为,南朝宋泰始三年,宋明帝颁诏禁止非时采捕鳞介、羽毛及各类肴核,明确将“修道布仁”作为诏令的指导思想。北宋天禧三年,为扭转风气、保护山鹧,宋真宗特地颁布《禁采捕山鹧诏》,指出采捕山鹧以资娱乐的行为“违性斯甚”,强调“载念有生之类,务敦咸若之仁”,将对生命的体恤融入生态保护诏令。如果说在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们谴责的是人际间的“奢靡之风”,那么以上诏令谴责的则是人类对待生命的“不仁之风”,彰显了仁德应普施于万物的思想,即于民“悉令安泰”,于“动植有生之类”则“冀获昭苏”,以此实现人与万物的共生共荣。从本质上分析,该思想已超越了人类单纯的物质需求范畴,转而回答“如何构建人与生态环境主体关系”的问题。与聚焦于生态环境之“用”的功利思想相比,一方面,该思想不再强调生态环境相对于人类的客体属性,而是凸显其与人类同等的主体意义,瓦解了人类的中心地位,主张生态环境保护的出发点是实现生态环境自身的生存利益,而非单纯满足人类需求。另一方面,该思想强调“仁”对人与生态环境的统摄意义。正是仁德之心催生出生态环境与人类彼此平等的价值理念,而生态环境与人类又共同滋养、育化于“仁”的伦理体系之中,正所谓“盖仁之为道,乃天地生物之心,即物而在”。
以自然资源为民所用为核心的民生取向,与以仁及万物为核心的生命关怀取向,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思想的两个基本维度。中国传统环境法律的建构亦围绕这两个不同维度展开。受民生取向影响较深的法律规范,以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为典型代表,其中《秦律·田律》明确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泉;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廢卵縠,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体现了古人顺时利用自然资源、保障农业生产的价值导向。
汉平帝元始五年颁布的《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集中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其内容与《礼记·月令》相关记载有诸多类似之处。该诏书明确阐明颁诏初衷,乃是“钦顺阴阳,敬授民时”“盖重百姓之命也”,表明其生态保护的核心目的。只有在尊重自然规律、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开展农业生产,百姓的生计才有保障。单纯为满足百姓生计需求而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显然带有强烈的手段性色彩。当生存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往往处于优先地位,有时甚至以牺牲后者为代价。这成为以民生取向为基础的传统环境法律的显著特征。比如,《秦律·田律》中规定,因丧葬需伐木造棺者不受伐木时令限制。又如,统治者为体恤民瘼,在特殊时期也往往颁诏弛禁山泽或听任百姓擅取山泽之利。
受生命关怀取向影响的传统法律规范,多以专门性诏令形式呈现。有的法令通过禁止杀伤行为,实现对自然生命的普遍保护。比如,唐武德二年,唐高祖颁布《禁正月五月九月屠宰诏》,指出建邦立政,必崇仁惠之道,使万物繁衍生长,规定“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凡关屠宰、杀戮、网捕、畋猎,并宜禁止”,以法令形式践行“好生之德”。有的法令则仅以保护部分特定生物为宗旨。比如,后唐明宗秉持“好生恶杀之仁”,为彻底废止鹰隼之贡,于长兴二年颁布《放鹰隼敕》,要求五坊官署将所蓄鹰隼全部放归山林,体现了对特定物种的保护。有的法令还规定了详细的惩治措施,强化生态保护的执行力。比如,为提倡好生之德,革除刳鹿胎以制冠冕之风,北宋景祐三年,宋仁宗颁布《禁鹿胎诏》,鼓励对违犯者举报并要求对采捕者、制造者、戴冠者予以财产上的严厉科罚。正如孟子所言,仁爱之心的核心在于不忍之心。以生命关怀为维度的传统环境法律,其核心宗旨在于严禁暴殄天物、不仁不德、残虐生灵的行为,而不是过度关注所保护的生物是否对百姓生计有所增益。
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思想呈现出民生取向与生态取向的双重价值维度,集中体现了以民为本与顺应自然的精神内核。在中国传统思想语境中,这两个维度并非彼此孤立,而是交织交融。仁德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范畴,既惠及于民生,也惠及于天地万物,是中国传统环境法律的本源和最终归宿。与其说中国传统环境法律因双重价值维度走出了两条相反的发展道路,不如说它是基于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存续的双重视角,对仁德伦理进行的全面阐释与制度化实践,最终形成了“民生为本、仁及万物”的传统生态法律文化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