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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明达法理又规设秩序
2026-03-20 17:01:00  来源:检察日报

  翻开《三国志·陈群传》,一位身处汉末乱世、却以“清流雅望”与“明达法理”著称的政治家形象跃然纸上。在群雄逐鹿、谋士如雨的三国时期,曹魏名臣陈群(字长文,颍川长社,今许昌长葛人)或许并非最耀眼的那颗星。然而,当我们把目光从战场权谋转向制度建构,从一时胜负投向百年基业,陈群的身影便显得格外清晰而厚重。

  公元213年,曹操晋封魏公,陈群被任命为魏国尚书令。彼时的东汉王朝已名存实亡,旧有的察举制(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的选官制度)彻底失灵,法律体系更是陷入“法令滋彰,典者不能遍睹”的混乱局面。面对礼崩法弛的治理危机,陈群展现出超越时局的制度建构能力。

  公元220年,魏文帝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创立九品中正制。这项制度通过设立中正官、以家世、行状、定品三项标准考评人才,将此前分散的人才选拔权纳入中央统一规制,既承认世家大族的社会影响力,又以中央复核权予以制衡。从法律视角看,这实际上是一部“人才选拔程序法”,核心在于以公开、稳定、可预期的程序,替代无序的私人举荐。

  如果说九品中正制是陈群为重建国家治理体系搭建的人才框架,那么他主导修订的《魏律》(即《新律》),则为这套治理体系筑牢了法治根基。曹魏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定新法典。正是这次由陈群主导的修律,实现了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关键的法典结构革新:首次将相当于后世刑法总则的《刑名》篇列于全律之首,统摄刑罚体例与定罪量刑原则,这一体例为晋、唐、宋、明、清律法一脉相承。

  新修订的《魏律》定为十八篇,体例更严谨。更具深远影响的是,陈群正式将“八议”(即八种可以在犯罪后议罪减刑的权贵人物)写入律文,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儒家差等正义观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创新为中国古代法律注入了鲜明的伦理底色。

  从九品中正制的程序设计,到《魏律》的体系重构,细读这些贯穿陈群一生的法治实践,可以发现其思想内核的三重维度。其一,礼法合一,寻求规则与价值的统一。在旧秩序崩塌、价值混乱的背景下,陈群选择将儒家倡导的忠、孝、仁、义等主流伦理观念融入律法,使冰冷的律条获得社会的道德认同。其二,法贵适中,在宽严之间寻找治理平衡点。陈群对刑罚有着极为务实的理解,他既反对东汉后期刑罚过轻导致的“奸宄不胜”局面,也警惕滥施重刑带来的负面效应,主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在他看来,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残酷,而在于不可避免;法律的权威不源于严苛,而源于公正适中。其三,制度为用,以程序保障实现实质正义。无论是九品中正制还是《魏律》修订,陈群都展现出强烈的“制度建构”思维。他试图通过明确的程序、稳定的规则,将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纳入制度化轨道。例如九品中正制实施初期设立的乡邑清议、三年一清定、中央复核等程序,本质上是通过过程控制,保障人才选拔的相对公平与公正。

  当然,也必须客观看待陈群的法律思想与制度设计中的时代局限性。九品中正制在后世逐渐演变为门阀士族垄断仕途的工具,《魏律》中确立的等级特权原则,也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精神相悖。但其思想内核中那份务实理性的治理态度、系统完备的制度建构能力、凝聚共识的价值整合智慧,有着超越时代的价值。

  从《三国志·陈群传》的字里行间,我们读到的不仅是一个人的故事,更是一种关于秩序、规则、治理的思考。这份思考,一直在延续、深化。这种跨越时空的对话、传承与新生,正是中华法治文明历经千载而生生不息的生命力所在。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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