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8日,办案检察官及助理前往工程现场开展回访,了解该项目进展。
“不怕犯罪嫌疑人翻供,怕的是不知如何审查证据。”2026年2月9日,在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办案质效分析会上,办案检察官向全院干警分享了其办理李某林职务侵占案的办案经验。
2025年12月8日,随着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一起发生在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务侵占、诈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李某林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许某友有期徒刑六个月。
项目材料员监守自盗
2024年1月2日,甘肃某公司负责人苏某来到泽州县公安局报案,称公司员工李某林在承揽施工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领取该项目30箱光伏组件并全部处理,至今未归还。泽州县公安局于1月15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2023年2月,李某林与甘肃某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书》,正式担任晋城市某光伏二期项目的材料员及施工一队队长,全面负责项目材料的领取、保管等核心事务。然而,李某林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为填补资金缺口,他决定将保管的项目资产——全新未拆封的光伏组件私自售卖获利。
2023年4月至5月,李某林联系专门回收光伏组件的许某友,由许某友联系运输车辆,两次前往项目工地仓库,运走30箱光伏组件。事后,许某友共向李某林支付62万余元。经鉴定,该批光伏组件实际价值86万余元,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2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林涉嫌职务侵占罪,许某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泽州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依法对李某林、许某友进行讯问,二人认可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该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符合逮捕条件,于是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认罪后又全面翻供
2024年5月20日,该案被移送至泽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李某林推翻此前所作有罪供述,辩称其出售组件是为了冲抵此前为项目垫付的工人工资、电费等开支;辩护人提交了李某林向苏某转款的记录,据此否认李某林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提出该案系李某林与苏某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
与此同时,同案犯许某友也辩称,交易时其曾向李某林发送电子版买卖合同,认为这是合法的二手设备回收业务,表示对李某林非法获取光伏组件的事实毫不知情。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收到被害人的立案监督申请。被害人称,李某林以工地用油、发放工人工资等名义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7万余元,另外还有6人也遇到相同情况,向李某林提供借款共计20余万元。
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被害人提供的材料、调阅以李某林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卷宗,经分析认为李某林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后该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李某林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完善证据链条夯实指控基础
针对李某林“垫资抵债”、许某友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检察机关对李某林的多个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进行再次梳理,并针对李某林与苏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询问苏某,核查李某林与许某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许某友辩解所称曾发送电子合同的情况并不存在。
2024年6月,检察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李某林与苏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李某林和许某友的聊天记录进行数据恢复。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获得的证据证实,李某林与苏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并非辩护人提交证据所显示的李某林单方面向苏某转款。苏某也证实,其曾让李某林协助进行资金空转,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借贷关系,其所在公司已足额向李某林发放了工资,相关项目不存在由李某林垫资的情况。而李某林与苏某的聊天记录显示,案发后苏某要求李某林归还私自出售的光伏组件时,李某林并未提出债务折抵相关主张。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林与苏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林私自将由其保管的光伏组件卖给他人,将销售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许某友曾在侦查阶段作过有罪供述,其作为从事光伏组件交易的专业人员,在案发后要求李某林注销银行卡以逃避侦查,且其收购涉案光伏组件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综合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许某友明知案涉财物系上游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许某友在审查起诉期间无正当理由翻供,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鉴于李某林涉嫌诈骗罪一案尚在侦查中,检察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对李某林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许某友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2024年10月22日,该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林、许某友不服,提出上诉。因李某林涉嫌诈骗犯罪案件需与该案合并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泽州县检察院接到发回重审裁定后,对该案开展进一步自行补充侦查。经查,李某林早已被户籍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办案检察官从李某林账户的银行流水中发现,其在收取被害人资金后,将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偿还前期欠款,且在私自出售光伏组件期间仍在继续骗取被害人资金,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是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
2025年6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林涉嫌诈骗罪补充起诉。7月25日,该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围绕指控事实,依法开展举证、质证,并进行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法庭辩论,有力驳斥了无罪辩解。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有罪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