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具体方式,也是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此次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正是最高检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体现了将中央顶层设计转化为检察实践的行动自觉,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层次需求。
纵览《意见》全文,“深化”是一条主线。自1999年发布第一个相关文件以来,最高检已出台四个检务公开相关规定。从“具体实施办法”到“进一步深化”,从“全面推进”到“工作细则”,文件名称的改变折射出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着更深层次迈进。此次新出台《意见》,以不断提升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为目标,既全面总结过往经验、持续深化实化以往好做法,又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新举措,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正是对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的系统谋划和整体推进。
“规范”也是《意见》的核心要求。规范是公开的前提,没有规范作支撑,没有规则定章法,公开就可能陷入随意化、碎片化。《意见》明确10类应当公开、6类可以公开信息,鲜明提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谁解读”“谁执法谁普法”“谁发布谁负责”等原则。从细化公开方式、到严格把控程序流程、再到健全制度机制,每一项条款都体现着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追求。如此明确的规则,划清了边界、厘清了标准,既让检察人员有章可循,也让人民群众一目了然。
无论是深化还是规范,最终都落脚于公正。希望各级检察机关以《意见》贯彻落实为契机,将深化和规范要求嵌入检察工作全过程,让公开成为自觉、成为常态,以高质量公开促进高质效办案,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