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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破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难题
2026-03-27 11:20: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应主动适应新形势,通过强化证据审查、统一法律适用、创新工作机制等多管齐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协同化水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强化专业队伍建设,要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库,通过定期培训、交流研讨更新知识结构。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呈现出愈加专业复杂的特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但实践中因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导致的无罪或具有无罪风险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对此,检察机关应主动适应新形势,通过强化证据审查、统一法律适用、创新工作机制等多管齐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协同化水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的难题及成因剖析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因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在办理过程中通常会面临以下三方面难题。

  证据审查认定难,特别是技术事实的证明标准把握难。在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明高度依赖专业鉴定,而鉴定意见本身常成为争议焦点。一方面,“非公知性”的证明多采用“文献检索+专家意见”模式,检索范围的全面性、专家资质的适格性、结论的可靠性常受质疑。另一方面,侵权产品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同一性”认定缺乏客观统一的技术验证标准,易在庭审中引发争议。此外,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新型犯罪中,如何排除“刷单”等虚假交易记录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也对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适用边界厘定难,刑民行交叉问题突出。知识产权保护横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领域,但三者间的法律适用标准尚未完全协调统一。例如,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相同商标”“对商业秘密的调整、优化”使用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的法律评价不同。

  专业事实查明难,过于依赖外部专业力量。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高端制造、生物医药、软件等领域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缺乏相关技术背景,技术事实查明高度依赖外部专业力量。然而,当前司法鉴定行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不规范、说理不充分甚至结论冲突等问题,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上述困境的形成,是制度机制、能力建设与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

  证据制度存在结构性短板。传统“非公知性”证明模式与信息时代海量、多元的公开渠道脱节,难以有效覆盖全球专利数据库、开源代码平台、技术论坛等非正式公开信息。司法鉴定和价值评估缺乏全国统一、权威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有效的监管、追责机制,导致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不足,甚至出现“以鉴代审”的现象。

  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不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在立法目的、保护范围和证明标准上存在天然差异。刑法作为保障法,具有谦抑性,其介入门槛应高于民事法和行政法。但在实践中,简单套用民事或行政法律的概念标准,可能导致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或缩小。

  专业化办案支撑体系尚不健全。面对技术密集型案件,检察人员的知识更新速度难以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现有的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等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率、有效性仍有提升空间。

  破解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为应对挑战,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质效,需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机制创新三个维度协同发力。

  强化证据审查,构建科学严谨的证明体系。推动证据审查模式向“技术验证”转型。对于“非公知性”认定,可探索构建“三步检验法”:一是范围检验,要求检索覆盖全球主要专利数据库、学术期刊、行业标准及开源社区等;二是同一性检验,鼓励运用哈希值比对、源代码分析等可靠技术手段;三是反证检验,要求鉴定意见必须有效回应辩方提出的可能公知信息线索,增强其对抗性。

  完善对司法鉴定的引导与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应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规范取证。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不仅要审查形式合法性,更要实质审查其方法科学性、过程合规性和结论可靠性。对于依赖度过高的商业秘密鉴定,应推动完善鉴定程序,建立统一标准,并探索引入专家证人参与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善用概括性证明技术应对复杂案情。对销售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侵权案件,逐一取证确无必要。可借鉴指导性案例中的经验,采用抽样鉴定、行政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结合行业证明及行为人无反证等形成证据锁链的概括性证明方法,在保障证明质量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厘清法律边界,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坚持刑法独立判断,审慎进行法律解释。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对相关构成要件作出合目的的适当解释。例如,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应结合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综合判断,而非仅看名称是否相同。对法律要件的扩张或限缩解释,必须符合社会公义和一般公众期待。

  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与指导。针对“正品假装”“技术贡献率折算”“损失数额计算”等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办案指引等方式,统一司法尺度。例如,“两高”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就对“同一种服务”“相同商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要件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深化刑民行衔接,推动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应依托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优势,在个案办理中同步审查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问题。全面落实行刑衔接双向移送机制,对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可能违法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探索将刑事被不起诉人、被告人信息与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衔接,实现惩戒闭环。

  创新工作机制,构建专业化办案格局。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其受侵害导致的价值贬损应视为“物质损失”。在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背景下,应当全面推开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裁判矛盾,并最大化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检察机关可依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时告知并保障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强化专业队伍与智慧支撑建设。一方面,要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库,通过定期培训、交流研讨更新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数字检察赋能,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模型,打通与行政执法、法院审判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发现类案规律、监督线索,提升办案智能化水平。

  完善“检察一体化”协同办案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协同,对外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会签文件等形式,就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达成共识,形成保护合力。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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