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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检察调研促推高质效办案
2026-04-01 09:57: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6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检察调研是连接检察理论与司法实践、贯通业务决策与办案一线的重要桥梁,是高质效办案工作体系不可或缺的支撑,也是从中国司法实践出发,总结中国检察经验,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方法之一。然而,实践中存在将检察调研简单等同于撰写论文、承担课题、召开研讨会的倾向,容易导致调研工作与司法办案实际脱节。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建立检察调研管理机制,引导调研活动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紧密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展开,使其真正成为提升履职能力、驱动工作创新的核心方法论。

  本质特征:植根于检察实践的调查研究

  检察调研在形式上表现为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但其本质是党的调查研究工作方法、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以及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这构成了检察调研与一般学院式法学研究的根本区别。后者更侧重理论推演、学术论辩,聚焦司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而检察调研则始终以解决检察实践中的真问题、新问题为导向,其生命力和价值完全来源于检察办案实践并需接受实践检验。

  这一特征决定了检察调研绝非独立于检察业务之外的“单项工作”,而是深度融入、贯穿司法办案、业务管理和检察队伍建设全过程的基础性活动。在具体个案办理中,它是对法律适用难点、证据采信规则、政策把握尺度的深度剖析;在业务管理中,它是对类案规律、质量隐患、效能瓶颈的系统化审视;在队伍建设中,它是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高质效办案“五个体系”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闭环系统。其中,科学管理体系是驱动其他体系优化运行的中枢。检察调研管理,正是科学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知识生产、加工与供给”的核心职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基本功,坚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想出来的点子、举措、方案符合实际情况。”若缺乏专门的调研管理,检察业务管理就容易陷入路径依赖和“内卷式”竞争。办案中遇到的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分歧、证据审查难题,往往停留在个体经验层面,难以被系统总结、提炼并转化为可共享、可复制的规则性知识。评价标准、操作规范的优化因缺乏充分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支撑而可能失准。责任落实也因难以精准界定新型、疑难案件中的履职边界而面临挑战。因此,将检察调研管理作为一项专门的管理活动明确提出并加以体系化建设,是为了在科学管理体系中建立一个稳定、高效的知识“引擎”,确保“五个体系”的运转建立在持续的知识更新和理性的实证基础之上。

  功能定位:嵌入业务管理的赋能系统

  检察调研管理与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有相似之处,都包含通过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激发检察人员创新活力,产出高水平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和制度性成果等内容。但是,检察调研管理是检察业务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效能对业务工作的方向、质量和实效也有深远影响。有效的检察调研管理,核心在于确保调研活动始终锚定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实现以下功能目标:

  一是服务司法办案。地方检察院的检察调研管理要以自身案件管辖特点和业务专长为基础,全面而又重点突出地引领调研活动。聚焦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和新类型案件,通过深度调研提供法律政策解读、类案处理参考、培育典型案例、最优解决方案指引,直接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办案生产力,并将各自有特点的办案实践经验提升为可推广的理论。

  二是服务检察业务管理决策。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检察委员会的宏观业务管理居于中枢位置。通过对一段时期内案件特点、趋势、风险的实证分析,为业务部门改进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依据,也为检察委员会进行宏观业务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决策参考。

  三是服务检察改革创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改革创新也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检察调研工作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党组围绕服务大局、检察改革、工作机制创新等重大课题开展前瞻性、应用性调研,为改革举措的论证、设计与评估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检察机关要将调研作为发现、培养、锻炼人才的重要平台,通过压担子、交任务,促进检察人员在研究中深化理解、提升素能,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主要内容:实务驱动的方法体系

  检察调研管理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主要业务职责之一,必须以“两个坚持”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但要完成协助院党组、检察委员会开展调研的任务,更要促成构建“大调研”工作格局,当好全院检察调研“统筹者”的角色,构建一套以高质效为价值目标的管理机制:以实务驱动为基本管理方法。检察调研管理应始终坚持“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的方法论。管理流程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应兼顾“实践贡献度”和“理论显示度”。评价一项调研的成效,不仅要看其理论深度和发表层级,即“理论显示度”,更要看其对厘清法律适用分歧、统一司法尺度、优化办案流程、完善监督模式、防范化解风险的实际作用,以及其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实在在的贡献。

  精准化调研题材管理。检察调研应当建立题材储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本院司法管辖的区域特点和业务部门的专业特长,建立“自下而上”的问题发现机制与“自上而下”的命题引导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检委会、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定期征集业务一线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围绕上级部署、工作重点发布指导性课题清单,确保调研选题源于实践、服务实践。

  项目化调研过程管理。强化检委会在调研工作中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枢纽作用。检委会应负责审定年度重点调研计划,统筹调配全院调研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组建跨部门、跨层级的专题调研团队。同时,建立调研进度动态跟踪与质量评估机制,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以各层次课题为核心,将调研计划拟定、课题组组织、论文撰写、研讨交流以及更高层次课题申报和承担等环节组成闭环管理,确保调研过程规范、高效,高质量调研成果管理可追溯。

  体系化调研绩效管理。以正确政绩观为导向,建立调研成果转化应用的阶梯式推进路径:基础层面,推动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学术论文,鼓励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参与征文评比,提升理论影响力;进阶层面,积极组织申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院重点课题,争取纳入更高层次的决策视野;核心层面,也是最终落脚点,是将成熟的调研结论、对策建议,通过检委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转化为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业务指导文件、规范性文件,或者直接应用于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创新工作机制,实现调研成果向业务决策、司法规则和办案效能的直接转化。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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