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数据是数据处理者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深度分析、过滤与提炼整合等处理活动生成的高附加值数据形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衍生数据是与原始数据相互独立的新数据形态,其识别标准是衍生数据产权配置规则展开的前置性前提。衍生数据应同时满足实质改变、价值显著增值与不可逆转三重认定标准。
其一,实质改变标准是指衍生数据与原始数据在数据结构、内容或形式等维度存在实质差异。具体而言,数据结构的实质改变,是指通过数据处理活动,将原本缺乏逻辑结构或内部关联的原始数据,重组为具有明确组织关系和层次结构的数据形态;数据内容的实质改变,指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发生了质的转变;数据形式的实质改变,是指数据在表达和呈现方式上的变化已足以影响其被理解、使用及评价的方式。
其二,价值增值标准意味着衍生数据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较原始数据显著提升。对于数据价值增值显著程度的认定,可以参考民法物权的加工物所有权归属规则。对于衍生数据价值增值程度的判断,可借鉴德国物权法经验,不要求数据加工增值一定大于原始数据价值,只要劳动投入导致其价值有相当程度之提升,即满足要求。
其三,不可逆转标准要求衍生数据无法在经济成本或技术难度的合理范围内通过逆向工程还原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中的不可逆转为规范意义上的不可逆转,而非技术上的绝对不可逆。具体而言,至少涵盖两种情形:衍生数据相较原始数据已经发生永久性改变,无法通过逆向工程还原为原始数据;即便在理论上存在逆向还原的可能,但该还原需要付出极高的经济成本或技术代价,已超出一般理性主体的可行范围。
衍生数据的产权配置规则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22条关于加工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则,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权属;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可基于贡献赋权原则与“数尽其用”原则,由数据处理者享有使用权、经营权等数据权益。若数据处理者未取得原始数据使用权即实施加工行为,在先权利人可依据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权利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