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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是事实吗?
2026-04-07 09:45:00  来源:检察日报

  两人争执拉扯,一车猛冲,一人受伤,驾驶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慌乱下的过失?今年初,随着二审裁定的作出,这起因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故意伤害案件尘埃落定。

  2025年5月的一天下午,因与肖某乙有矛盾,刘某来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工业园内,准备与在此上班的肖某乙当面理论。早前,刘某还多次言辞骚扰肖某乙的老板肖某甲。不胜其烦的肖某甲决定安排二人当面将事情说清楚。

  三人碰面后不久,工业园内传来激烈的争吵和刺耳的车辆撞击声。随后,刘某驾车逃离。

  2025年6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园区的监控画面和部分证人证词显示,刘某驾驶的车辆曾朝着肖某乙猛冲过去,被肖某乙躲开。车辆停下后,肖某甲上前,趴在副驾驶车窗上与刘某理论,但仅过了几十秒,车辆突然启动,将肖某甲拖行10余米后猛然右转,撞向路边停靠的另一辆车。经鉴定,肖某甲的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然而,刘某的供述却为该案蒙上了一层迷雾。他说,自己之所以突然启动车辆并向右转向,是因为肖某甲将手伸进车窗,不仅打他的胳膊,更关键的是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他声称当时车外有多人围堵,自己因恐惧而试图逃离。如果刘某所言属实,案件性质可能只是防卫过当或过失致人轻伤。

  面对刘某言之凿凿的“抢夺方向盘”一说,公安机关对其是否涉嫌犯罪产生了疑问,遂商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案件。

  “监控显示,肖某甲的身体大部分在车外,仅上半身探入副驾车窗,在这种姿势和有限时间内,他能否完成对方向盘的实质抢夺?”查看监控视频后,检察官提出了疑问。画面中,肖某甲的动作与刘某的描述存在视觉上的矛盾。

  要彻底弄清事实,需要更确凿的证据。于是,检察官提出进行侦查实验。

  随后,公安机关找到了与刘某同品牌型号的轿车,并进行了两次侦查实验。实验中,在检察官与第三方社区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公安机关让身高、臂长与肖某甲相仿的办案人员以及肖某甲本人,严格按照监控中显示的姿势,进行多次尝试。结果显示,无论怎样用力伸展手臂,实验人员的手指尖最多碰到车内中轴线位置,无法对坐在驾驶位上的人员形成有效拉扯或抢夺方向盘。实验过程被全程录音录像,补强了客观证据。

  与此同时,针对刘某“被多人围困”的辩解,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细致回放、分析监控视频的时间线。视频显示,在车辆启动前,车旁仅有肖某甲一人,肖某乙等人站在路边,和其有一定距离,并无形成“围堵”之势。所谓的“多人追赶”发生在车辆已经启动、肖某甲被拖行之后,并非事发时的威胁状态。

  侦查终结后,2025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东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中,面对检察官出示的证据,刘某的供述开始出现前后矛盾。

  该院认为,肖某甲无论从事件起因还是行为上,均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而刘某明知肖某甲趴在车窗上,仍采用驾车行驶这种十分危险的方式,致其轻伤。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9月,该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庭审现场,刘某改口称肖某甲“只是打了我胳膊,有抢的动作但没抢到”,检察机关则通过多位证人的一致证言、监控视频比对以及侦查实验录像,驳斥了刘某此前的供述和辩解。

  2025年10月,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肖某甲经济损失6万余元。刘某提出上诉。今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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