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是刑事检察的基本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今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把做实审查工作作为重要抓手,提升审查报告质量,练好刑事检察基本功。检察机关应以全面提升刑事案件审查能力为核心,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处理好三对关系
全面提升刑事案件审查能力要始终牢记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坚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确保个案公正的基础上,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处理好讲政治与讲法治的关系。首先,以讲政治引领讲法治。将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刑事审查工作始终,运用政治眼光分析案件,敏锐把握案件背后的政治逻辑和社会影响,将讲政治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其次,以讲法治落实讲政治。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再次,实现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将刑事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侧重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要求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刑罚裁量等方面达到准确、合理、公正的标准。程序公正强调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要求刑事检察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应将实体公正作为程序公正的目标和结果,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处理好治罪与治理的关系。治罪是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能,核心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属于末端“治已病”;治理是刑事检察的延伸职能,核心是从个案到类案、从惩治到预防、从办案到社会治理,属于前端“治未病”。在审查案件中,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治罪中实现治理,以治理巩固治罪成效,共同实现新时代刑事检察“办案+治理”的双重价值。
运用好三个证据审查方法
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核心环节。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推动证据审查理念与方式转型升级,统筹推进全案证据审查、客观性证据审查和亲历性审查有机融合、一体落实,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
全案证据审查是“基础框架”,明晰审查广度。全案证据审查要求不局限于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偏信有罪、罪重证据,而需同时关注无罪、罪轻证据,瑕疵证据,矛盾证据以及未调取的证据,以案件事实为核心,以犯罪构成为指引,实现对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证据的全覆盖审查。第一步,审查侦查卷宗,忠于侦查卷宗真实记载,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整体梳理,查清案件起因、经过、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还原案件完整事实,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同时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二步,跳出卷宗局限,加强对侦查取证全过程的监督引导,及时发现应当固定而未固定的证据,强化补充侦查质效。第三步,主动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将辩护线索与合理意见纳入全案审查,确保审查全面公正。
客观性证据审查是“核心标尺”,提升审查精度。客观性证据审查,是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据为核心,构建案件事实认定体系,弱化对言词证据的过度依赖,坚持用客观证据锁定事实、印证事实、检验事实。一是以客观证据为核心构建事实、检验言词证据。以客观证据搭建案件基本事实框架,用言词证据进行印证;将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进行比对,核查是否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对与客观证据冲突的言词内容依法不予采信。二是强化电子数据、痕迹物证审查。对监控录像、通话记录、资金流水、定位信息、生物痕迹等进行深度审查,必要时要求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由专业人员辅助审查。
亲历性审查是“实现路径”,彰显审查力度。开展亲历性审查,是实现证据审查实质化的关键路径。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亲历性审查,确保亲历行为合法、规范、有效。二是通过现场复勘、测量,面对面讯问、询问当事人,调取原始监控、实物,组织侦查实验、专家论证等深挖“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将现场感知、直接核实的情况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全面排查矛盾、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提升事实认定准确性。
完善好三个机制
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能力,必须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以检察官专业能力提升机制夯实履职根基,以规范化公开听证补齐审查短板。
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实质化运行机制。实质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应坚持以证据审查为核心、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构建全要素、全流程、穿透式检查评查体系。一是在评查内容上,聚焦全案证据审查是否全面覆盖、客观性证据审查是否精准到位、亲历性审查是否落地见效、听取辩护人意见是否充分规范,重点核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深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适用、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性问题,真正做到查深、查细、查实。二是在评查模式上,推行办案人自查和部门核查优先,对于经自查核查无问题,后被评查为瑕疵或不合格案件的,追究办案人及核查人相应责任。推行常态化评查、重点案件评查、类案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不捕不诉、无罪判决等重点案件开展深度复盘剖析。三是在整改运用上,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闭环式落实,强化评查结果刚性运用,以严格评查推动检察官树牢证据裁判意识,自觉提升审查工作精细化、实质化水平。
完善检察官专业能力系统化提升机制。一是健全分层分类精准培训机制,围绕证据审查核心业务,开展专题培训、案例教学、庭审实训,突出实务导向、补齐能力短板。二是强化实战化岗位练兵,通过案例研讨、疑难案件会商等方式,让检察官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锤炼真本领。三是完善青年干警培养机制,推行导师制、师徒结对、上挂下派、一线办案锻炼,加快青年人才成长。四是健全专业人才梯队建设,重点培育电子数据、金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领域专业审查人才,提升新型案件办理能力。五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证据审查能力、办案质量、专业实绩作为核心评价要素,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能力的鲜明导向,激发检察官自我提升、追求卓越的内生动力。
深化公开听证规范化适用机制。公开听证是提升案件审查质效的重要举措。应深化公开听证规范化适用机制,切实发挥听证作用。一是扩大听证范围,实现“应听尽听”。对涉及新型犯罪、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积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增强案件审查透明度与公信力。二是规范听证流程,筑牢程序公正基础。建立健全听证规范化操作流程,确保听证活动合法有序开展。三是强化听证实效,提升办案质效。坚持以听证促公正、以听证解矛盾,把释法说理贯穿听证全过程,努力让当事人“明法理、懂情理、知事理”。对争议较大、矛盾较深的案件,可依托听证成果进一步开展调解、和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