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不只“断是非”,更要“促落地”
2026-04-10 09:50: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民事执行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深深植根于古代司法理念与制度实践之中。“循名责实”的价值追求、“治吏循理”的精神指引、“民为邦本”的思想导向,不仅塑造了古代民事执行的基本框架,更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早在春秋时期,孔子便道出“名”与“实”的辩证关系,而后“循名责实”逐渐发展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与法律哲学。《邓析子・无厚》曰:“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韩非子》亦有云:“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名”指的是官职名称、法令条文、程序规范与法定职责,“实”则是具体的施政行为、案件办理成效与司法实践效果。在司法语境中,“循名责实”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求司法活动必须恪守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并通过案件的实际办理效果评判司法官是否履职尽责。古人深谙,唯有让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贴合法律预设的规范,让司法官的每一项行为都对应其法定职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司法公正,而这一过程本身,正是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核心前提。也正因如此,历朝历代都通过严密的司法官责任制度,将“循名责实”落到实处。

  “循名责实”划定了司法活动的规范边界,而制度规范需要依靠人来落实。在中华法系的建构过程中,“贤人”与“良法”从来都是合则两美、失则两伤,“治吏循理”也由此成为传统司法体制下对司法官的期待与要求。无论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提出的“明主治吏不治民”,还是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盖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必使与科条相应,非是者罚也”,抑或是近代史学家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指出的“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都强调“吏”是司法权规范运行的关键。司马迁在《史记》中创造性地提出“循吏”和“酷吏”这对范畴。所谓“循吏”,即“谓本法循理之吏也”。从《循吏列传》来看,循吏奉法守职,为政则天下宴然、衣食滋殖、除民疾苦。与之相对,酷吏滥用职权,为政则上下相遁、民趋无耻、奸轨愈起。因此,古人强调德之首要在于“官德”,而治人尤在于“吏”这个“关键少数”。

  无论是“循名责实”的规范约束,还是“治吏循理”对司法官的要求,最终落脚点始终在于百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句出自《尚书》的古训,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核心之一。民本理念主张保民、重民、爱民、教民,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念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民众的感受和需求。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人文关怀与民本思想,强调“视民如伤”“如我在诉”“诚实守信”。“视民如伤”出自《左传》,意为对待百姓的疾苦,要如同对待自身的伤痛,强调司法官应以同理心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影响与民众情感,确保司法裁决能抚慰民心。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强调的正是“如我在诉”意识,要求司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避免因权力傲慢而导致裁判不公。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准则,“诚实守信”同样贯穿于司法实践,我国古代司法强调“明刑弼教”,即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教化民众,而司法官自身的诚信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唯有以诚信之心查证事实、适用法律,避免徇私枉法,才能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民意的检验。

  在制度层面,中国古代形成了以“验问收责”“催促结绝”“出具断由”为代表的民事执行制度。从汉代官府对债务催收的行政干预,到唐代对案件审限的严格规定,再到宋代“断由”制度的文书规范化,古代司法体系通过层层责成、程序约束与文书管理,构建了一套兼顾效率与公正的民事执行体系。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判决的执行,为确保生效裁判顺利落地,验问收责(通“债”)制度由此产生。在古代,官府所作的判决书是民事执行的权威执行凭据,此外,“爰书”“验问书”等文书亦可作为执行的依据,这类文书通常注有“如律令”字样,意在表示必须遵守。例如,居延汉简中记载:“书到,愿令史验问收责,报,敢言之。”这便是官府关于执行催收债务公务的行政文书之一,其中“责”即为“债”。此后历代王朝也基本延续这一验问收责制度,形成相应的民事债务执行程序。如《大明律》中的“违禁取利”条规定:“其负欠私债,……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也就是说,对债权人私自强制要债的行为不仅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将趁机多抢走的部分财物追还被侵害人。此外,对于各层级州县官的司法责任,历朝历代都规定了具体办法,以实现层层责成、限制职权滥用的目的。

  规范执行行为,既要守住合法的边界,也要守住效率的底线,因此催促结绝制度便十分重要。案件处理期限制度萌芽于周代,至唐宋时期正式形成。宋代以诏令形式将地方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期限按轻重分为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三个审限等级,简易案件更要求三日内审结。明清时期则进一步细化规定,不仅明确结案和发配时限,还制定了严格的超期问责机制,根据延误天数和案件性质进行阶梯式处罚,甚至将司法效率与官员考核、升迁直接挂钩。此外,基于人道关怀与伦理风俗考量,古代司法体系还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设置了特殊期限制度,既保证案件办理必要的核查时间,也通过量化标准,从制度上防止案件积压、执行拖延,彰显了古代司法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

  自宋代始,古代司法体系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出具断由”制度,为民事执行与监督提供了文书支撑。所谓“断由”,即民事判决书。在断由中,司法官需要说明案件的缘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等内容。宋代法律明确规定,出具断由制度仅适用于“婚田差役之类”的诉讼,本意是防止人户越诉,其后更起到防止官员舞弊、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此后,宋宁宗庆元年间又多次颁布新规,对断由作出的时限予以规定,据记载,司法官审结后“限三日内即与出给断由。如过限不给,许人户陈诉”。出具断由制度的实行,为后续的执行监督、权利救济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对于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编辑:范昕羽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