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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协同解决“执行难”
2026-04-13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研究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下称“终本执行监督”)工作。“深化”二字,意味着对过去一年开展的终本执行监督的深度审视的再出发。回顾一年来的监督实践,取得了哪些成效?面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部署,最高检有着哪些思考?近日,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就有关问题接受专访。

  记者:2025年,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终本执行监督活动。请问蓝厅长,当时部署开展这一监督活动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蓝向东: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向大家解释一下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的对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终本”。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果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拍卖、变卖的,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就是“终本”的基本内涵。

  “终本”并不是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执行完毕,只是暂时停止执行,而不是被执行人债务的消灭。根据司法解释,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前,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其中关键措施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它要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财产情况的,还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实践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随时处于变动状态,所以,在“终本”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网络财产查询。执行法院一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应当恢复执行。当然,申请执行人若是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终本执行监督,重点是审查执行法院是否存在不应当“终本”而“终本”、“终本”后应当恢复执行而没有恢复执行等违法情形。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要求,最高检在2025年聚焦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部署开展终本执行监督,以此切入开展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实践探索,这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贯彻,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中的具体落实。

  记者:经过一年多的监督履职,终本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取得了哪些成效?

  蓝向东:从数据来看,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终本执行监督案件46841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30949件,法院采纳29131件。督促法院执行完毕2817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11.8亿元。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聚焦消极执行,监督法院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在一些案件中,执行机构本能够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本来应当及时拍卖、变卖而没有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以“终本”结案,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对此,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恢复执行,有助于推动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二是聚焦乱执行,监督法院纠正一批违法终本案件。终本案件中的一些违法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超标的查封。执行机构查封的财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这严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来,检察机关共办理此类案件650余件,监督法院解除违法查封达3亿余元。另一类是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在执行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根本不存在的权利,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民事权益。

  三是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对于涉农民工等劳动者权益的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加强涉农民工等劳动者权益保护,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促成劳动报酬执行款1700余万元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9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3亿余元,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记者: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均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立足监督实践,您对落实上述要求,有着哪些思考?

  蓝向东:为切实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最高检在积极推动完善立法的同时,注重机制创新,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做实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建立健全外部协同监督机制。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请示报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法治督察的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案件会商等协作机制,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及案件评查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优化当事人申请监督流程,形成全程监督合力。

  二是建立健全以民事执行活动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督线索来源机制。缺乏了解和掌握民事执行案件信息的渠道,是制约监督质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对此,最高检要进一步加大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民事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提供信息来源。

  三是做到全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从执行立案开始,到查封财产、处置财产、发还款物、适用强制措施、执行结案等环节,做到检察监督的全覆盖。同时,针对执行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有案不立、消极查控财产、违法处置财产、滥用终本程序、执行款物延迟发放与管理混乱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进行重点监督。

  四是科技赋能,充分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作用。如何在海量的执行数据信息中发现监督线索,需要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作用。2025年,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了一批民事执行监督模型,各地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受理了一大批终本执行监督案件,对于监督法院解决“执行难”发挥了很大作用。接下来,民事检察厅要继续指导各地加大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力度,积极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五是健全工作方式,完善内部协同办案机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将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适时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检查。同时,强化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检察侦查等工作协作,健全监督线索双向移送、办案协作及结果反馈机制。针对人民法院交叉执行案件,加强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执行实施行为法院对应的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相关检察院予以协同的工作机制。在整体工作中,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指导督办力度,下级检察机关也要及时报告重大监督事项,以此提升执行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六是坚持合作共赢理念,完善与人民法院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和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目的一样,都是推动解决“执行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要继续健全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同破解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

  记者:您刚才提到,充分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作用。在您看来,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作用为何如此重要?

  蓝向东:面对海量的执行数据,如何精准地发现监督线索,确实需要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作用。2025年,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了8个民事执行监督模型,借助包括上述模型在内的大数据监督模型,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终本执行监督案件2万余件,约占受理总数的44%,对于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全国检察机关运用“涉企终本”监督模型,督促法院整改违规终本案件94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6200余万元;运用“涉住房公积金”监督模型,督促法院整改违规终本案件34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3300余万元;运用“涉商业保险”监督模型,督促法院整改违规终本案件7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3000余万元;运用“涉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模型,督促法院整改违规网络司法拍卖案件22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1300余万元。

  记者:近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研究深化民事终本执行监督工作。在去年部署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最高检又以“深化”点题,继续加强终本执行监督,是基于何种考虑?

  蓝向东: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针对性改进工作,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但不可忽视的是,执行案件常年来高位运行,以及执行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终本、怠于恢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大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责无旁贷。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检以深化民事终本执行程序监督为重点,聚焦民事终本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加大对不当终本、怠于恢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监督力度,就是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指引,着力提高自身监督能力,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协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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