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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权益亟须保障
2026-04-13 09:46: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我在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调研时,关注到该院办理的一起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起诉案件。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车辆保险公司以老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检察机关通过走访核实,确认老人具有劳动能力且有相对固定的劳动收入,通过依法支持起诉,成功帮助老人获赔误工费,切实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而是当前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的一个缩影。据民政部数据,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1亿余人,占总人口的22.0%。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有劳动意愿、有劳动能力的超龄劳动者走出家门再就业,超龄劳动者群体日益壮大,也产生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作为基层一线的工人代表,经过调研,我发现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方面。如何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边界。加快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推动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落实,清晰界定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性质、基本权益范畴划分,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享有平等获取劳动报酬、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等核心权利,为司法裁判、行政监管、企业用工提供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源头减少权益纠纷的产生。

  第二,强化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形成权益保障合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需多方协同、同向发力。人社部门要加强用工监管,明确用人单位须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对拒不参保的,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查处范围;畅通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休息休假等争议明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完善养老与医保衔接机制,允许未享受养老金的超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鼓励用人单位协商代缴并给予政府补贴;强化部门协同,人社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拒缴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深化支持起诉,开辟维权绿色通道,法院对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件实行优先原则,最大限度缩短审理周期,让超龄劳动者“少跑腿、早维权”;工会主动靠前,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障+工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第三,加强普法宣传与用工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面向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开展针对性普法。面向超龄劳动者,引导其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灵活就业人员注意留存完整的用工证据,提升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面向用人单位,开展合规用工培训,杜绝出现超龄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不法情形。同时,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老龄观,认可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鼓励企业为其提供适宜岗位、平等劳动待遇,构建尊老、爱老、护老的良好社会风尚,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得、伤有所保、权有所维。

  超龄劳动者不是社会的负担,而是宝贵的人力资源,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既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安”的民生要义。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引导和保障“老有所为”,助推劳动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让每一位辛勤付出的超龄劳动者都能体面劳动、安心工作、尊严生活。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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