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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作限缩解释
2026-04-14 09:43:00  来源:检察日报

  面对犯罪治理的现实挑战与时代需求,传统用于规制自然犯与重罪的刑事政策亟须调整,对刑罚功能的反思以及其他非刑罚制裁措施的可替代性探索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对于行为规范违反行为的回应,只是根据违反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发动不同的制裁措施,当发动行政处罚即可恢复行为规范效力时,就应当限制刑罚的发动。这一规范论构造为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在法定犯的规制上,应当设置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梯队关系,优先适用前置法,当通过行政处罚即可恢复行为规范效力时,即使可通过发动刑罚进行规制,也应当抑制刑罚的发动。这一原则虽然仅规定在逃税罪等个别犯罪中,但通过体系解释可适用于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不是行为犯,也不是目的犯,应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具体而言,当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时,首先是一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行政不法行为,只有当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然拒绝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这种情形发生时,国家税收收入产生危险甚至实害结果时,逃税行为的不法性质才能提升到刑事层面,从而发动未遂犯或既遂犯的制裁规范。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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