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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PK“零口供”
2026-04-14 09:44: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5年1月至7月,湖北省枣阳市某乡镇接连发生多起车内财物被盗案件。案发时段多为凌晨,且案发地位于农村偏僻区域。

  ◆段某家中被查获的疑似被盗物品,经多名被害人辨认,确系被害人被盗的物品。段某虽辩称“从他人处购买”,但无法提供任何交易记录及出售人信息。

  趁着夜色,男子多次到乡村盗窃停放在路边车内的财物。被抓获后,他始终拒不认罪。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办结了这样一起“零口供”盗窃案,通过严密审查、精准补证,最终让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认罪。

  乡村连发盗窃案

  2025年1月至7月,枣阳市某乡镇接连发生多起车内财物被盗案件。因案发时段多为凌晨,且案发地位于农村偏僻区域,监控覆盖面积有限,案件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就在侦查人员一筹莫展之际,2025年8月8日凌晨,一起新发生的盗窃案为案件侦破带来转机。

  被害人袁先生报警称,他放在路边轿车内的1万余元现金和名贵香烟等财物被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视频追踪,通过实地走访摸排发现,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进入一农户家后,再无驶出轨迹。

  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研判,该处房屋位于省道旁,前后院虽然均装有监控,却未捕捉到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清晰画面。结合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中断的时间、路线,侦查人员判断其作案摩托车极可能藏匿于该农户院落中。

  侦查人员走访调查中,一条关键线索也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消失”路段的房屋主人称,一名自称段某的男子于案发当日凌晨进入自己家中,以摩托车燃油耗尽为由将车辆停放在后院车库里,两日后才将车骑走。结合这一重要信息,公安机关认为,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归案。警方后续在段某家中搜查出多件疑似失窃物品。

  不在场口供难以自圆其说

  案件移送至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现有证据尚显薄弱:段某到案后自始至终拒不认罪,对在其住处查获的物品均辩称系“从他人处购买”,同时声称自己案发时并不在枣阳市;监控画面模糊,无法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难以直接锁定作案人的身份。

  面对证据链存在缺口、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问题,枣阳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行动轨迹、财物流向、经济状况等多个方面补强证据。

  针对段某“案发时段不在枣阳”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铁路、汽车购票记录,查实2025年1月至8月,段某无任何离开枣阳市的出行记录。在侦查初期,段某还曾到案发现场附近抓过龙虾。同时,多名证人证言及段某本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案发期间,段某在枣阳市内均有消费记录,其“不在场”的辩解不成立。

  更为关键的是,段某的银行存款出现了变动。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2025年8月8日案发后,段某于8月9日向自己的银行卡内存款8500元。对此,段某辩称钱款系打牌所赢、贷款所得。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段某无稳定收入来源,日常以打牌消遣为主,其参与的牌局输多赢少且金额较少,段某也无法提供任何贷款凭证或交易记录,前后供述矛盾、反复,难以自圆其说。

  铁证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随着审查的深入,段某的各种辩解逐一被戳破。其家中被查获的疑似被盗物品,经多名被害人辨认,确系被害人被盗的物品。段某虽辩称“从他人处购买”,但无法提供任何交易记录及出售人信息。经核查,也无任何证据能印证段某的辩解。

  “口供前后矛盾,多处不符合逻辑,且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段某在撒谎。”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结合全案视频、证人证言、资金流向、前科情况及反常表现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段某共作案4起,涉案金额1.5万余元。

  今年3月,枣阳市检察院以段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枣阳市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检察官举证质证逻辑严密、法庭讯问层层递进,还原了案件事实。面对确凿证据,段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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