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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健全社会支持体系
2026-04-15 09:29:00  来源:检察日报

  □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构建以教育保护为核心的、层次丰富的干预体系,其应涵盖从家庭监管到职业技能培训的多元措施。

  □最大利益评估机制的核心是系统识别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社会福祉及未来成长中的最佳利益并予以优先保障。

  □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需要以司法程序为枢纽、专业服务为核心、多元协同为支撑的立体化保障系统。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核心理念,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为基本原则。但由于评估机制不健全、实践落地路径模糊等问题,该原则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中的适用仍不够充分,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及社会力量协同发力,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司法理念重构: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导向的制度路径

  少年司法的本质在于教育、感化、挽救。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构建以教育保护为核心的、层次丰富的干预体系,其应涵盖从家庭监管到职业技能培训的多元措施,尤其强化对低龄触法行为,如12周岁以下严重不良行为、12周岁至18周岁行政违法的早期干预机制。

  为系统构建该机制,需从前端到后端进行一体化改革:一是强化诉前分流,发挥前端过滤作用。可加强公安机关的专业评估能力,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探索建立“训诫+责令管教+直接转介至社区项目”的快速处理通道,将矛盾化解在诉讼门槛之外。二是优化司法裁量,发挥司法程序核心调控作用。在检察环节,检察官应深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使其成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要出口,同时设计个性化的考察条件并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监督支持。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应依法优先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并积极运用禁止令等辅助措施。三是夯实社会根基,构建协同支持网络。在机制协同方面,由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与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共同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核心难题。在平台融合方面,加强社区矫正机构与专门观护教育基地的资源整合,形成功能互补的帮教网络。在专业赋能方面,大力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力量,为不捕、不诉、适用缓刑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持续、个性化的社区生活指导、学业帮扶与职业规划服务,助其重建与社会生活的正向联结。

  精准保护基石:以最大利益评估为核心的实践机制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有效落地,依赖一套科学、可操作的最大利益评估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系统识别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社会福祉及未来成长中的最佳利益并予以优先保障,是所有涉未成年人干预措施的决策基础。

  构建科学规范的评估体系。最大利益评估机制的基础是建立全面、动态的评估流程。一是夯实数据支撑,确保全面可靠。评估需基于对未成年人及其所处环境的系统性信息收集,重点考察未成年人的基本属性、特殊状况、家庭与环境条件,以及其自身的主观意愿。二是坚持专业实施,保障安全友好。评估需在未成年人感到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开展,由具备专业沟通技巧、掌握年龄与性别敏感性知识、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严防评估过程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贯彻未成年人充分参与原则。未成年人是自身利益的直接主体,而非被动的保护对象。需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与心智成熟程度,确保其在所有涉己程序(尤其是家事案件、司法案件)中,能够自由、充分地表达意见。司法办案机关负有主动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法定义务,若最终决定未采纳其意见,需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作出解释说明,切实保障其程序性权利与人格尊严。

  落实处遇措施个别化原则。评估的最终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精准干预。需结合每个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量身定制干预方案。一是司法环节审慎裁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需综合开展评估,优先适用非羁押、不起诉等非刑罚化处理方式;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条件需高度个性化,即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也需持续跟踪关注,综合运用督促监护令、行为矫正等手段强化干预。二是强化社会支持体系深度协同。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组建专业帮教小组、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等方式,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受复学、就业、医疗等必要社会服务。

  关键工具升级:社会调查报告的深化应用

  作为落实上述机制的具体载体,社会调查报告亟须从“办案参考资料”升级为“未成年人精准保护的行动蓝图”,充分发挥其在精准帮教、权利保障中的核心作用。

  重塑报告目的,从事实查明向需求识别转变。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使命,应超越辅助定罪量刑的单一功能,转向系统识别未成年人的具体需求、评估其面临的现实风险、挖掘其自身保护性因素,为依法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处理决定提供坚实支撑。

  拓展报告内容,从行为聚焦向全貌深描延伸。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需突破对涉案行为的单一记录,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景式刻画,深入调查其成长轨迹、家庭背景、身心状态与性格特质。尤其要对涉案动因进行多层次、交互式分析,坚决杜绝将涉案责任简单归咎于未成年人个人,同时需重点关注并记录其优势、潜能、改变意愿等积极品质。

  动态调整结论,从一般建议向精准指南升级。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论,需清晰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方式与后续帮教措施,所提建议需具体细致、高度个性化且具备可操作性。建立报告动态更新机制,使其成为“活文件”,根据帮教进展与未成年人自身变化及时补充调整,确保干预措施始终精准有效。

  立足回归社会系统工程:构建国家主导的立体化保障网络

  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是全部司法与社会干预的最终目标。这需要以司法程序为枢纽、专业服务为核心、多元协同为支撑的立体化保障系统。

  制度层面,加强制度设计与资源保障。一是助推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未成年人身心康复与重返社会行动计划,并予以资金保障,推动基本服务更加均等化与可持续性。二是国际规则本土化。如,参照《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关于释放后重返社会支持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重返社会必修课程体系。

  专业执行层面,构建司法主导的服务网络。一是司法保护中心的枢纽化。检察机关可以推动建立区域性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通过购买服务培育专业司法社工,承担需求诊断、资源整合与质量监管核心职能。二是分级观护基地的实体化。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帮教驿站、企业工坊实训点等多元实体平台,提供从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到带薪实习的闭环支持。

  权利保障层面,形成消除壁垒的长效机制。一是刚性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建立由司法文书自动触发的智能封存系统与监管平台,对违规查询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彻底破除制度性回归障碍。二是建立分阶段跟踪支持体系。在释放后关键期(2年内)进行月度实地回访,在巩固期(第3年至第5年)进行季度成长评估,并建立橙色预警与应急干预机制。三是提供终身社会融入支持。构建涵盖弹性学籍制度、“未成年人友好企业”认证与激励、终身免费心理咨询三位一体的长效支持网络,为其回归之路保驾护航。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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