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息贷款”“零门槛”“秒到账”……当这样的广告出现在手机屏幕上,你能否识破背后的陷阱?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披露的一起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为我们揭开了网络安全治理的深层问题。
张某是灵宝市一家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互联网生活服务类广告的制作、设计与发布。2023年7月至12月,张某在明知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异地贷款广告的情况下,未对信息来源者的身份及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多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大肆发布虚假银行贷款信息,致使大量涉诈信息在网络上扩散。
赵先生便是被害人之一。此前,公安机关通过反诈平台发现赵先生的银行卡存在异常,找其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发现,赵先生是看了张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虚假贷款信息后进行贷款,导致银行卡被用于诈骗。除了赵先生,还有多名被骗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涉案诈骗金额达47万余元,张某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推手,从中非法获利560元。
案件移送至灵宝市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敏锐意识到,这是一起典型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证据固定方面存在诸多挑战。检察机关迅速行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从三个方面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
一是全面勘验电子数据,固定涉案虚假广告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及违法所得数额等证据;二是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核实被骗经过与损失情况,补强证据;三是调取行政机关的监管记录,查明张某早在2023年10月就因同类行为被处行政罚款,却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规信息的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紧扣“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逐项审查分析在案证据,充分证实了张某主观上的明知与故意。
法庭上,灵宝市检察院检察官指出,张某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监管部门明确责令整改后,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涉诈信息大量传播,造成16名群众被骗47万余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经灵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