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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转账,咋就成了被告?
2026-04-15 09:44: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次短短4秒的善意转款,却惹来一场拉锯近一年的纠纷。近日,摆脱了“被告”身份的赵某再次向贵州省盘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电话致谢:“我的生活恢复正常了,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忙,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太感谢了!”

  2025年3月14日,一通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的电话,打破了赵某平静的生活。赵某这才得知,她被李某起诉了,李某要求她偿还2021年8月22日所借的5000元借款。赵某一时间蒙了:这5000元不是彭某向李某借的吗?自己只是帮忙转个账而已啊。当时彭某还向李某出具了借条,怎么变成自己借的了?

  法律意识淡薄的赵某,坚信“自己不应该还钱”,对法院的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均未理会。没想到开庭时,李某绝口不提真正的借款人彭某,更隐瞒了借条这个关键证据,仅拿出自己向赵某转账的记录作为借款凭证。在赵某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李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判决赵某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按照程序申请了强制执行。赵某的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后,她慌了神。与法院沟通无果后,赵某来到盘州市检察院寻求帮助:“我就是帮朋友转了笔钱,怎么就成了欠钱的被告?银行账户还被法院冻结了。”

  办案检察官察觉到蹊跷之处:若赵某确系借款人,为何在收到李某转账后立即又转账给彭某?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一方面调取案件卷宗和其他关联案件,比对证据;另一方面多方走访,找到当年知晓借款情况的证人。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2021年8月22日,彭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因二人不是微信好友,故李某将该5000元转账给赵某,再由赵某转账给彭某。收到借款后,彭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彭某未还款,李某于202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时提交了彭某出具的借条及赵某向彭某转账的截图。后因李某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李某又多次向彭某索要欠款,未果。再后来,彭某失联,李某便心生歪念,将赵某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合意+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某既没有向李某借款的主观意愿,也未实际使用该笔款项,根本不构成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而李某故意提供虚假陈述、隐瞒关键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更干扰了司法公正,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盘州市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于2025年8月28日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25年11月11日裁定再审。2025年12月8日,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终结对原判决的执行。同时,法院针对李某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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