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处罚撤销、罚款退回后,我经济压力小多了,现在就想安心把这个店经营好!”近日,贵州省思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对瓷砖店经营者张某进行回访时,发现张某生活已归于平静。不久前,一场困扰张某许久的行政争议,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圆满化解。
张某经营瓷砖生意多年。2021年,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按要求悬挂“某某瓷砖”招牌,并每年缴纳授权费。2024年初,因店铺资金周转困难,张某未能按时续费。同年4月,该公司向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投诉张某商标侵权。
接到市监局的投诉反馈后,张某迅速补缴费用重新取得授权。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不料2024年6月,县市监局以其招牌使用“某某瓷砖”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收到处罚通知后,张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底,县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万元。2025年2月,法院冻结并划扣张某银行账户余额约8000元,本就经营困难的店铺雪上加霜。
张某认为自己已及时整改,所售瓷砖均为正品且很快重新获得了授权,不应再受处罚,遂于2025年4月向思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依法立案后,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走访调查。经查,张某超期使用商标不足1个月,未造成品牌方实际损失,且品牌方在其续费后已向县市监局申请撤回投诉。行政机关认为,张某的门店招牌使用“某某瓷砖”字样,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对其进行处罚。检察官认为,门店招牌属于经营场所标识,使用该条款进行处罚属法律适用不当,且行政机关未考量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等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思南县检察院与法院会商沟通,推动案件复查纠正。2025年5月,该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各方一致支持检察机关意见:案涉处罚决定不合法不合理,应予撤销。
同年6月,思南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市监局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督促撤销行政处罚;法院同步撤销执行裁定,解封账户并启动执行回转。同年7月,县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款项已上缴国库,退还程序周期较长,近日,法院将已执行的款项全额退还给张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