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等新业态已成为食品药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不同于线下销售的可触及性,新型经营样态放大了食品药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安全隐患,给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带来一定挑战。为此,如何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成为当前亟须深入思考的课题。
互联网新业态食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特点
一是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互联网新业态食药安全问题贯穿贮存运输、网络销售、平台管理等多个环节,违法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在网络销售和贮存运输环节,食药安全质量不达标、流程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在平台管理环节,资质审核与公示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在广告宣传环节,食药虚假宣传问题较为普遍。
二是突出预防性公益保护理念。相比“事后补救”模式,办理此类案件要更注重对食药安全潜在风险的事前干预。互联网新业态下的食药安全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一旦出现往往造成区域性损害。因此,即便未出现消费者投诉,但只要其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便会启动公益诉讼,阻止损害发生。
三是注重新业态行业长效治理。检察机关以办理个案为起点,深入剖析导致违法行为产生的行业潜规则、平台管理漏洞或监管交叉地带,灵活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完善监管机制,形成“个案办理—行业治理—制度完善”的闭环,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互联网新业态食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困境
互联网新业态的特殊性,使得食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多重挑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线索发现与调查取证方面,互联网新业态食品药品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这都增加了线索发现难度;同时,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传统取证方式效果受限,网售食品药品数量庞大、快检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也导致难以有效实现证据链闭环。
法律性质认定方面,现行的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在传统模式基础上制定的,对互联网新业态规制有限,且食品药品监管涉及多个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权限模糊,导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部分违法行为定性上易产生分歧,监管依据亟待明确。
平台主体责任方面,平台已从交易撮合者转变为融交易管理、规则制定、数据驱动于一体的“生态主导者”,但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责任界定模糊,对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责任类型与归责原则等问题未予以明确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平台责任落实。
行政执法协同方面,新业态食品药品交易的跨域性与行政属地监管存在冲突,平台公示的经营者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情况时有发生,跨区域线索移送、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办理效果。
互联网新业态食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优化的因应方案
针对上述困境,结合新业态发展特点,可从技术、规范、平台、协同四个维度加以优化,提升检察办案的精准性。
强化技术支撑与科技赋能。应坚持数字赋能理念,积极研发契合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特点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线索发现率。检察机关应积极盘活开源数据,引导平台共享数据,利用数据碰撞高效发现监管盲区,实现精准治理。在调查取证环节,一方面,应积极依托检察技术协作,通过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防篡改技术手段及时固定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可探索“快检初筛+检察技术检验鉴定”食药违法行为调查固证路径,与辖区食品检验研究机构、大型检测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提高固证效率。
加强办案工作规范指引。当前,针对互联网食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行为环节、法律关系等复杂问题,应适时出台办案指引,促进办案流程的规范、办案标准的统一。近期,最高检出台《网络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总结梳理了从线索发现到调查立案、从审前建议到提起诉讼等全链条常见问题,有利于检察机关有效、精准、规范办理相关案件。
规范引导平台治理。一方面,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夯实平台责任,要求平台从经营资质审核、经营过程监督等多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引导平台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坚持将治理效果从个案拓展到整个行业规范层面,加强与平台的沟通联系,建立线索移送、治理方式动态更新等机制,聚焦违法行为查处,关注上线拦截等预防性治理,支持、服务和规范食品药品经营创新发展。
推进行政机关协同共治。持续深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同理念,推动行政机关更新理念,审慎包容地看待新业态发展,以规范行业治理为目标导向,探索契合互联网特性的监管方式,以签订行政协作备忘录等方式形成跨区域与跨部门协同监管,达成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同时,检察机关要持续跟进监督,针对整改不到位、整改后“反弹”等问题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实现互联网新业态食药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应治尽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