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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忠告》:为官者的“政绩观必修课”
2026-04-17 17:31:00  来源:检察日报

  元代著名政治家、文学家张养浩以自身数十年的仕途经验为基础,针对不同职位的官员,写下《牧民忠告》《风宪忠告》《庙堂忠告》三部为政箴言,合称《为政忠告》,也称《三事忠告》。其中,《牧民忠告》涉及的官员治理地方、处理诉讼、管理下属以及灾荒救济等实践经验和智慧,至今仍能为当代司法人员提供跨越时空的行为指南。

  在《牧民忠告》中,张养浩首先提出古代官员在进行与司法实践相关的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做法。他提醒为官者,要常怀“事不预知,难以应卒”的风险意识。具体而言,新官上任前,应提前了解当地社情民意、熟悉政务,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若是毫无准备仓促到任,尤其升堂听讼时,面对围观百姓,一言不当就会贻笑大方,难以使百姓信服,影响日后工作。

  与此同时,张养浩还强调“治官如治家,古人尝有是训矣”。在他看来,官员履职就像家庭管理,“一家之事,无缓急巨细,皆所当知;有所不知,则有所不治也”。地方长官责任更为繁重,教育、驿站、粮仓、监狱、水利、防御等众多事务都需要事事上心、尽职尽责。他特别强调,为官者应当“禁家人侵渔”,点出“居官所以不能清白者,率由家人喜奢好侈使然也”。家中用度不足时,便会向他人索取,有的借审案收受贿赂,有的依托亲戚关系收受宴请馈赠,最终让官员处处受制,无法秉公行权。因此,管好家里人、身边事至关重要。

  此外,张养浩还强调要戒除官场中的各类不良风气,后世学者将其概括为“仕瘴”。所谓“仕瘴”,是对官场中侵蚀官员操守、损害百姓利益的不良风气的精准概括,涵盖官员在权力行使中可能出现的贪腐、懈怠、滥用职权、横征暴敛、苛政酷刑、枉法裁判等诸多弊病。他在《牧民忠告》中反复强调,若被这类不良风气缠身,不仅会丧失为官的初心、毁掉自身名节,更会动摇地方治理的根基、侵害百姓利益。

  在此基础上,《牧民忠告》从内在修养与外在履职两个维度,为官员尤其是司法官划定了清晰具体的行为遵循。主观方面,司法官的内在思想与价值取向是司法行为规范的核心。一要做到“察情”。张养浩认为,善于听讼者“必先察其情;欲察其情,必先审其辞。其情直,其辞直;其情曲,其辞曲。正使强直其辞,而其情则必自相矛盾,从而诘之,诚伪见矣。《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固不外乎此”。二要做到“存恕”。在张养浩看来,人性本善,若非缺乏教育或受生活所迫,不会铤而走险。因此,听讼者要怀着怜悯之心审判案件,即古人所说的“哀敬折狱”。三要做到“民病如己病”,这也是张养浩一生践行的理念——他在堂邑治民、陕西赈灾期间,始终以解决百姓疾苦为己任。张养浩提出:“民之有讼,如己有讼;民之流亡,如己流亡;民在缧绁,如己在缧绁;民陷水火,如己陷水火。”这份将心比心的情怀,正是司法为民最朴素的表达。

  客观方面,《牧民忠告》也为司法官的外在履职与案件办理,明确了具体指引。首先要坚守“勿听谗”的基本立场。有些好讼之人,若是在事理上站不住脚,可能会诬告对方诽谤、辱骂官员,试图干扰司法官的判断。遇到这种情况,司法官应保持冷静平和,聚焦核查案件本身的事实真相,并据此裁决。这样,才不至于“堕奸民计中矣”。

  断案过程中,还要做到“别强弱”。现实中,常有强势者欺压弱者、富有者侵吞贫困者、多数人欺凌少数人、有权势的官员欺压无依无靠的平民的情况。对此,“听讼之际,不可不察”。对于亲族之间的诉讼,《牧民忠告》提出了“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亟,宜宽而不宜猛。徐则或悟其非,猛则益滋其恶”的处理原则。将案件放缓节奏、宽和调处,再委托乡里有威望的人从中开导劝解,往往能更好地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环节,《牧民忠告》提出诸多可操作的规范。如“狱诘之初”,应“问初情,入之常言也”。此时犯人还来不及编造谎言,审讯者也没时间严刑拷问,正是了解案件实情的最佳时机。又如案件审结之后,也要坚持“详谳”复核,不能仅拘泥于案卷文书上的记录,“如得其冤,立为辨白”。再如“视尸”,明确要求司法官必须亲自到场勘验尸体,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填写记录,这份要求的背后,正是对人命关天的敬畏。

  要让这些行为规范真正落到实处,最终实现良善治理的目标,核心就在于为官者持之以恒的自我修养,以及以教化为核心的治理追求。张养浩将为官者的个人修养归纳为:“廉以律身,忠以事上,正以处事,恭慎以率百僚。”首先是“省己”。官员在官职任命之始,就应当“拊心自省”:自己何德何能担此重任?若是尸位素餐,不能报效国家,便是愧对职责、愧对民心。其次要“戒贪”“克性之偏”,强调司法官要克服自身缺点,廉洁奉公,推行仁政,将修身与任官的效果紧密结合起来。此外,还要“先劳”,即“己劳则民逸,己逸则民劳,此必然之理也”,要求司法官员要恪尽职守,为百姓造福。

  《牧民忠告》对为官者的规范和要求,最终都指向“弥讼”的治理理想,即通过司法官的规范履职与主动作为,从根源减少诉讼纷争,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实现这一目标导向的有效途径就是“宣化”。一要明纲常,先清除那些败坏教化的人,这样良善风气才能兴盛;二要重勉学,“学校乃风化之本”,做好学校的工作,就能兴起崇尚礼义的风俗;三要重恤鳏寡,经常探视照拂鳏寡孤独之人;四要示劝,对学问品行出众之人时常加以慰问关怀,以起到劝勉和激励作用,带动向善向好的社会风气。

  《牧民忠告》所倡导的居官自省、慎思明断、恤民恕刑、廉洁奉公、以教化弥讼等理念,与当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价值追求一脉相承。今天,这份为政箴言,依然能够为司法人员修身立德、公正履职、守护公平正义提供宝贵借鉴,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持久的生命力与现实意义。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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