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是高质效办案的前提和基础。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坚持“每案必检”,是加强检察管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有力抓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反复强调要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并于今年1月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规范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最高检调研组日前在上海调研时,明确指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本质是为检察官增效、减负,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调要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有所区分、各有侧重地界定自查、检查、评查标准和程序,科学规范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工作机制,更好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融合,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明确要求,对于廓清思想认识、提升办案质效、激发检察队伍履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检察机关落实“每案必检”、构建高质效办案科学管理体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指明了实践方向。
首先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案件质量自查、检查、评查之间的关系,推动落实“每案必检”。自查、检查、评查,三者在实施主体、时间节点、功能定位上各有侧重、界限清晰。检察官每案自查是基础。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决定性因素,每名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审结后交档前对所办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自查,将质量问题解决在“检察产品”出厂之前,这既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办案部门检查是关键。办案部门在归档前对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该补正的补正,该纠正的纠正;评查主要是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对已办结案件开展质量检查、评定,一般由案管部门统筹组织,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开展,最终形成个案评查报告、确定评查结果等次。评查兼具个案剖析与类案研判,并与司法责任制落实衔接,实现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案件质量自查、检查、评查是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用自查、检查替代评查,也不能将三者割裂开来、各行其是。只有将三者结合起来,才能做实“每案必检”,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落实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将自查、检查、评查有机结合,压实检察官自查意识、自查责任,坚持检查与评查相衔接,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要坚持实事求是、真查实查,既要防止“蜻蜓点水”、效果不佳,也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床架屋,增加办案负累和基层负担,要以科学有效检查评查,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件评查之后,还要做好结果运用“后半篇文章”。如果没有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案件质量管理就容易流于形式,终身负责更是无从谈起。但简单将评查等同于负面评价、定责追责,也是一种认知偏差,偏离开展案件质量管理的初衷,不利于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担当作为。案件质量管理不是“秋后算账”,不是等到案件质量出了问题才加强管理、追责问责,而是为了促进抓前端、抓过程。评查的重要作用是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应落脚到正向赋能办案、为检察官增效减负上。评查既要评定优质案件、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办案标杆,挖掘推广先进办案经验,也要针对办案瑕疵提出整改意见,帮助检察官补齐能力短板,还要对认定不合格案件,依法纠正案件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开展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科学划定、合理区分检察权行使情况,统筹完善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等机制,坚持预防在先、追责在后,让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成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专业能力、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职的有力工具,引导检察官把注意力放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在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事关司法公信,事关民心所向。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持续强化案件质量自查、检查、评查,以严管严控守牢办案底线,以精管精效彰显司法担当,以实管实举守护公平正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