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讼”与“无讼”同时出现,看似互相矛盾,实则揭示出讼的两方面要求:听讼为表,无讼为里。讼者,治其末;无讼,治其本也。
□基层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关键在于强化德法共治——以道德滋养培育民众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素养,使个体行为准则契合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与法律规范,进而提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践的实效性。
“讼”及其相关概念最早可追溯至《易经・讼卦》,其卦辞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指发生争讼时需警惕,秉持中道会吉利,但若执意缠讼不止,终将招致凶险。这种思路揭示了矛盾的本质与解决路径,强调“止争”优于“胜诉”,表达了重审慎、轻胜负的东方辩证思维。而“无讼”这个词最早出现于《论语》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在此宣称,审理案件时,他与别的司法官一样,不同的是,他听讼致力于实现“无讼”,最终的价值追求是“无讼”。“听讼”与“无讼”同时出现,看似互相矛盾,实则揭示出讼的两方面要求:听讼为表,无讼为里。讼者,治其末;无讼,治其本也。又如,《论语》载:“子曰:‘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
传统“无讼”思想的形成经历了漫长历史演进。特别是先秦时期,百家争鸣,道、法两家思想虽非“无讼”思想的直接渊源,但其发展过程中,儒、道、法思想得以碰撞与融合,其中,“善”的标尺由儒家伦理设定,“恶”的底线由法家刑罚划定,“是非”的辩证则由道家智慧调和。随着社会制度的调整与变革,道家、法家的智慧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各层面,又有机地融入儒家伦理体系,致使“无讼”思想在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完成系统整合,并在此后两千余年的治理实践中深深植根于广大民众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意识之中。究其本质,“无讼”思想是传统中国对法律实践、基层治理的独特探索。
但是,“无讼”的实践依托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政治基础。步入当代,这些基础条件,乃至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均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在当代社会化解矛盾纠纷时,我们应当充分认知这些差异,批判性地汲取“无讼”思想中的合理内核,在保留“和为贵”“内自讼”核心智慧的同时,以现代法治理念、民本思想和系统调解体系来重构实践路径。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对“无讼”思想批判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的典型代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无讼”思想的传承创新,需要从如下两方面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实现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深度融合。
由“传统伦理权威”向“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创造性转化
在法治理念上,将无讼思想中“德礼政刑”的智慧化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德礼政刑”如果转换为现代的法治思维,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从外部规制人,道德是从内心约束人。中国传统社会,从周朝的“以德配天”到汉代的“德主刑辅”直至唐朝的“德本刑用”,即使刑制的地位在不断上升,“德礼”的地位未有本质动摇,直至清末修法,“德礼”开始淡出核心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纠纷形式不断翻新,在基层实践中,出现了道德和法律相分离的现象,若片面奉行“法律万能主义”,忽视道德的教化引导作用,只会让社会治理趋于僵化、教条化。法律与道德从来就不是相互矛盾的对立面,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制度化规范划定行为边界;道德则以社会伦理共识为基础,通过价值引导约束内心选择,两者在动态平衡中共同构建起社会治理的经纬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其标定的重要发展方向就是要在法治建设中对“无讼”思想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给予关注和吸纳。
在治理理论上,将“无讼”思想中远争息诉的智慧化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无讼”思想以其调处息争的精神契合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需求。传统“乡约民规”所倡导的“闾里相保、患难相恤”理念,与现代社会“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治理责任观形成深度呼应。如浙江“龙山经验”,发源于永康市龙山、西溪两镇。两地立足实际探索形成“无讼”解纷格局,构建起基层党组织统筹多方解纷资源、司法诉讼兜底夯实保障、群众自治激活“治调”力量、分层递进过滤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这种治理模式既传承“无讼”思想中“和为贵”的文化基因,又创新性地建立起“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分层过滤体系,实现文化基因与治理创新的延续。
由“和为贵”“内自讼”向“权利保障与利益平衡并重”多元解纷模式的创造性转化
在制度建设上,将“无讼”思想注重多头调解的智慧化入当代多元互补调解体系的构建。从“无讼”思想主导下的传统法律实践来看,调解体系的层级与范围涵盖官方、民间、行业等多个领域,通过整合公共权力与社会力量,形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但同时也存在压制民众诉讼权利的不良偏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尤其是进入新时代后,调解形式日益丰富,涵盖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商业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类型。调解主体和涉及的领域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然而,在基层纠纷化解实践中,仍存在调解主体界定模糊、程序规范缺失、类型适用混淆等问题,导致调解效力不足,难以有效化解纠纷。因此,在纠纷日益多元、复杂且体量增大的背景下,更要发挥好调解的优势,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专业调解为优化,以行政调解为规范,以司法调解为兜底的多元互补调解体系。当前,矛盾纠纷的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持续增强,各类调解需要立足自身职能发挥差异化作用,同时强化协调联动机制。多元互补的核心是推动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形成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
在实际工作中,将“无讼”思想中“讲信修睦”的智慧化入基层自治的情感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下,自治常与德治、法治一起提及,即“三治融合”。“三治融合”是以德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自治为目标。“无讼”思想的内核就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而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就是要以实现良好自治为目标,追求讲信修睦、亲仁善邻。自治,即代表“要我参与”到“我要治理”的主体转变,是人主观思想上的变化,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领域实现良好的情感治理,激活主体参与纠纷化解的内在动力。情感治理的渊源可追溯至传统家户制与儒家伦理观。在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长期浸润下,用于调节社会关系的“情感”,逐渐融合了礼法规范、道德理性与人伦秩序等核心要素。情感治理是基层自治的关键依托,矛盾纠纷化解的最终落脚点是人心,最彻底的化解即是解除“心结”。情感治理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弥合理性与感性鸿沟的枢纽作用,使血缘、地缘形成的情感认同转化为矛盾化解的润滑剂。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倡导的“调解先问情、调解再说理”,正是通过追溯纠纷当事人的家庭关系、邻里交往史,在法理框架内融入情感沟通与伦理疏导,既避免了单纯法律裁决可能引发的人际关系撕裂,又防止了传统“和稀泥”式调解导致的规则失序。基层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核心是完成社会关系的修复,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目标。
传统“无讼”思想历经千年沉淀,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认知与行事规范,至今仍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产生一定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特别是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从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可以看出,“无讼”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国教—民德”且有系统调解制度基础上的。因此,基层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关键在于强化德法共治——以道德滋养培育民众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素养,使个体行为准则契合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与法律规范,进而提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践的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