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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数字权利界定为延展型、创构型与嵌合型
2026-04-21 14:00:00  来源:检察日报

  立足数字权利的生成演化逻辑,结合“调适—增长—实现”三重分析框架,可将数字权利界定为延展型、创构型与嵌合型三种基本形态。

  延展型数字权利系由传统权利及其价值观在数字空间中延伸、转化而重构形成的新型权利,其核心特征包括:产生于技术应用引发的权利延伸和扩展,传统权益客体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转化和增量;权利实现依赖传统方式,但受技术制约,易陷入困境;结构性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规范等效”范式下的传统法律关系,实质上则通过调适与进化形成延展型数字权利,以对抗数字权力,抵御不断放大的技术权力影响;衍生自传统权利体系的延展型数字权利仍属于目的性权利;在确权环节,传统权利与延展型数字权利的内涵及实现方式未必完全对应,仅呈现“有限契合”状态;通过从现有制度中“借壳”获取正当性,具备现成的法理正当性基础,在缺乏既定法律规则时,可通过对传统法律的扩张性解释予以规制。

  创构型数字权利系由数字技术创造的新型权益客体所催生,用以界定和分配主体间的新增权益,其核心特征主要有:源于技术生产场景;受技术依赖性影响;结构性关系体现为以新型数字权利对抗数字权力;属于目的性权利范畴,且在权利体系中存在母权利与子权利的层级划分;部分创构型数字权利需要通过另行确权予以明确;正当性基础主要依赖于对新兴技术异化风险的道德回应与制度规制。

  嵌合型数字权利则通过制度规则的技术化嵌入,以刚性约束破解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的结构性不对称难题。其核心特征在于:为保障数字权利实现,将技术嵌入制度架构,既不创构新型权利,也不延展原有权利形态,而是将权利问题精准转化为技术问题,围绕数字权利实现的技术条件、制度机制与执行路径展开系统性规范设计。它兼具实体权益保障属性,是目的性权利的工具化设计。在权利生成与结构化的长期进程中,其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母权利”。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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