蔽芾甘棠源自《诗经·召南·甘棠》(下称《甘棠》),其文曰:“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意思是,甘棠已绿树成荫,不要砍斫、攀折或损伤,因为西周召伯曾在树下歇息。《毛诗序》解说:“《甘棠》,美召伯也。”在西周文治武功之后、开启“刑错四十余年不用”成康之治前的关键时期,召伯巡游封地、听讼问狱,倡行文王教化。历代大儒追寻着孔子“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价值判断,以注疏丰满召伯的治理形象,为后世留下崇礼守法、远恶迁善的文化基因。
蔽芾甘棠的召伯之治:史实考证与治理内涵
陕西省岐山县周公庙内现存《召伯甘棠图》石碑,勒刻“老干横斜、着花繁茂”的甘棠形象。相传为清代官员据实景所画,但《甘棠》原文中未提及召伯听讼断狱之事,要准确理解“蔽芾甘棠”所承载的治理内涵,须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甘棠》中的“召伯”实为召公奭。史料中有“召公奭”和“召伯虎”(奭的西周后世子孙),而无“召伯奭”,因此,“召伯”曾被质疑为武将“召伯虎”。结合传世文献与学术考证可知,召公奭在周武王时与周公旦分陕而治,郑玄《毛诗郑笺》(下称《郑笺》)解释:“此美其为伯之功,故言‘伯’云。”这表明,奭确有称“伯”的身份,即文王时期“一州一牧二伯”中佐治雍州的“伯”、武王时期东西二伯中的“伯”,以及成王幼年时期与周公旦一起平叛并维系治理“二伯”的“伯”,历经文武成康四世,参与伐纣、平叛“三监之乱”,后分陕而治,实现了从“马上得天下”到“巡行教化、决讼断狱”的治理转型。从《诗经》篇目编排来看,《周南》《召南》排在《诗经》卷首,朱熹《诗集传》指出“惟《周南》《召南》,亲被文王之化以成德”,其中《周南》在周公旦治下,与之并列的《召南》,其对应的治理者只能是与周公旦地位相当的召公奭,且教化安邦的事迹也与之契合,故《甘棠》中的“召伯”当为召公奭。
二是召伯巡守拥有法定司法权。周成王时,召公奭与周公旦并列“二伯”,郑玄《周礼注》载“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这一记载表明了召公奭权力重大,齐桓公穷其一生苦心经营,所追求的也不过是“方伯”之权。根据西周礼制,巡守的权力主要包括听取述职、审断狱讼,《白虎通义·巡狩》记载,“三年二伯出,述职黜陟。”明确其监察地方的权力。《郑笺》对《诗经·王风·大车》注解记载,“古者天子大夫服毳冕,以巡行邦国而决男女之讼。”进一步佐证了西周时期巡守官员拥有听讼断案、明辨是非的司法权力。“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奭巡守中有权审理案件。
三是“树下听讼”:召伯治理形象的文化塑造。召公奭是在甘棠树下听讼问狱,还是听讼问狱的途中歇于树下?历来存在争议。《史记正义》引《括地志》称“召伯听讼甘棠之下”,西汉申培公《鲁诗》称“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可见“树下听讼”的说法在汉代已广为流传。但《甘棠》原文并没有说树下听讼。只是后世塑造其夕惕若厉、勤勉不怠的裁判者形象,逐渐固化了这一治理场景。清代王先谦撰的《诗三家义集疏》中引用辕固生《齐诗》解说曰:“召公,贤者也,明不能与圣人分职,常战栗恐惧,故舍于树下而听断焉。劳身苦体,然后乃与圣人齐。”凸显谦卑自守。《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记载了孔子对《甘棠》的评价,印证了召公奭亲民教化而得敬重。《礼记·乐记》载“礼以道其志”“刑以防其奸”,荀子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都是以教化为先、刑罚补充。蔽芾甘棠,本质是以礼法之治获得认同。
《诗经》兼具诗言志和舆论纪事功能,虽难还原全貌,但其所反映的礼法之治与守法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已清晰可见。《孟子·离娄下》载“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孟子此语,正是对上古礼法之治的追怀与推崇。《史记·燕召公世家》感叹燕国“然社稷血食者八九百岁,于姬姓独后亡,岂非召公之烈邪?”燕国虽是小国,风雨飘摇中屡次几近灭亡,却撑到秦始皇灭六国的最后阶段,也是礼法教化作用的直接历史见证。
窥斑见豹的行露之诉
《毛诗序》注解,“《行露》,召伯听讼也。”作为《甘棠》后续诗篇的《行露》展现了听讼情况,目前学界对该部分有多种解读,较为一致的是,这是以男女对讼口吻描述案情,隐晦地以“行露”“穿屋”“穿墉”以及“女无家”说明女方不让步的理由,以及“不女(汝)从”的抗争态度。
一是行露之诉的实体争议核心是什么?历代解读众说纷纭,如刘向《列女传·贞顺传·召南申女》描述“(女)既许嫁于酆,夫家礼不备而欲迎之”,认为争议核心是男方财礼不足。另有寡妇守节、男方家贫被悔婚等解释。综合现有研究,“婚配诉讼”类解读最为贴合诗旨,即男女双方已订立婚约但尚未成婚,女方因男方存在不当行为(如婚嫁礼节不足)而拒绝履行婚约,男方遂诉至官府。
二是行露之诉程序如何?诗文虽仅记录了女方言论,但可从中推断西周诉讼程序的特点:其一,双方实际到庭。孔颖达《毛诗正义》引用郑玄答张逸的表述,问:“《行露》,召伯听讼,察民之意化耳,何讼乎?”答曰:“下二章陈男女对讼之辞。首章言所以有讼,由女不从男,亦是听讼之事也。”实际庭审需要双方到庭且听取双方意见。其二,诉讼双方具有对抗性。女方据理力争,但女方被诉的事实本身说明,男方迎娶可能有一定的礼制理由,女方辩词激烈,也反映诉讼对抗的激烈程度。其三,女方实际取得胜诉结果。《行露》仅记录女方(胜诉者)言论,可能是西周时期诉讼记录的惯例。西周成康时期的师旂鼎、周夷王时代的训匜等都以铭文记录案件。据考证,分别只记录了师旂、牧牛之师、琱生等胜诉者的言论。虽然实际诉讼有双方发表意见,但用铭文刻录重大裁判时,青铜器是获胜一方出资铸造的,为节省字数,自然略去对方言论。
三是行露之诉是否区分刑事和民事案件?这实际是礼法关系问题。召伯听讼问狱,但《毛诗序》却只提“《行露》,召伯听讼也”,似乎是民事诉讼,却又提到“虽速我讼”“虽速我狱”的可能刑罚后果,为何民事起诉却可能招致刑罚后果?西周诸法合体,没有现在意义的刑民分立。这与《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一致,西周以礼为准则,违礼者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也受刑事制裁。在召公奭的礼法教化中,礼既以法为后盾,又尽量避免刑罚、引导社会遵礼守法,召公奭支持行露之诉的女方主张,是以充分对抗以暴露矛盾,居中听取陈述而明辨是非。行露之诉虽是个案,却可以窥斑见豹,是《甘棠》礼法教化的有力注脚。
以教化推行礼法之治的蔽芾甘棠
如果简化理解,“蔽芾甘棠”近乎“爱护树木人人有责”的告示牌,那么《甘棠》有限的文学性何以放入璀璨的《诗经》篇目中,是不是后世所作的奉承之诗?这就涉及礼法关系与礼法之治的推行方式问题。
一方面,教化不是刻板说教,更可能是创造性的改编。《甘棠》一唱三叹,在重复中略有变化,与《诗经》礼乐性质一致。据郭沫若先生考证,甲骨文的“南”是钟的象形字,代表乐器。《甘棠》所属的《召南》之“南”是指乐曲风格。《甘棠》可能是礼乐演奏的歌词,朱熹在《诗集传》中评价《周南》《召南》:“乐而不过于淫,哀而不及于伤,是以二篇独为风诗之正经。”周朝重大礼仪也用到《召南》之乐,《仪礼·燕礼》记载了“大射”的四环节,从“升歌三终”、“笙入三终”、歌笙相禅的“间歌三终”,到歌瑟笙并作的“合乐三终”,在最后高潮的合乐阶段演奏的就是《周南》《召南》之乐,《甘棠》弱于叙事而强于传情、易于记诵以便传唱,以期化风成俗。《史记·孔子世家》记述“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若《甘棠》只是奉承之诗,孔子也不会大费周章地跨界改编了,这也反映了礼法之治的教化方式。
另一方面,教化来自上下互动的历史循环。《尚书·周书·召诰》记录召公奭的刑罚思想,“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亦敢殄戮用乂民,若有功。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前半句限制民众滥行不法,也制止官员随意对民众施加刑罚,《行露》对应着限制不法,以个案裁量限制男方的不当起诉;后半句以道德教化民众,《甘棠》对应着施行教化,百姓自愿流传,逐渐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历朝历代的经史文献中有不同类型的“甘棠”形象也印证了礼法之治的生命力,如纪念东晋谢安的江苏扬州甘棠庙,纪念唐李渤的江西九江甘棠湖,广西灵川县、宾阳县等地的甘棠驿、甘棠桥,既来自自上而下的礼法教化,也得益于民间自下而上对贤明吏治的认可接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