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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至关重要
2026-04-23 17:10: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第二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侵犯数据行为(下称“数据保护专款”),实现了数据权利此前由司法确认到权利法定的转变。数据保护专款由适格的受保护数据及法定类型化的侵害行为所构成,首先确定受保护数据需“合法持有”,即具备合法性和归属性,以数据确权为前提要件;以法定方式确定的类型化侵害行为,实则界定了受保护数据的权利范围,其表面是制止数据侵害行为,核心是通过数据赋权实现权益保护,确立一种数据产权结构。数据侵害行为的判断范式应当与数据权利保护的定位相匹配,需简化判断要素,增强法律保护的确定性。

  数据保护专款以数据权益保护为重点,但明显采取了最低限度保护的立法思路和定位,涉及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数据权利与权利限制等重要利益平衡,特别是涉及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选择,因而在法律适用中仍应持续探索。

  数据是信息类无体财产,具有来源公共性和开发利用驱动性的特征,强调赋权并不等于强调强保护,数据保护应当以最低限度为宜,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至关重要,数据保护应当基于财产理论与政策取向的双重考量,进一步探索权利限制和例外情形的制度设计。应将这一新生事物塑造为独立的权利形态(可称“数据权”),根据其客体属性和保护强度等明确权利内容,尤其是注重限制权利内容和平衡多种利益,并可考虑将其归入更大的权利体系(如知识产权)。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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