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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绝对权法定原则 充分发挥著作权法权利类型兜底条款功能
2026-04-23 17:10:00  来源:检察日报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中的权利类型兜底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是对现行法律规范中各类分散规定的法定权利的确认依据,而非授权法官在个案中直接单独据此创设新型法定权利的依据。

  坚守绝对权法定原则是对权利类型兜底条款进行总体定位的逻辑前提。著作权属于绝对权的一种,具有对世效力,自应遵循绝对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绝对权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权与司法权各守其分,权利的类型、内容及其限制均由法律明文规定;权利类型兜底条款的引入则允许法官在司法中据此完成“其他权利”的合法性推导和确认,最终形成“开而不放”的著作财产权体系。

  在绝对权法定原则的限定下,权利类型兜底条款兼具“分权”与“限权”的宏观功能:立法层面立足于总体设计,用于配置和界分立法权与司法权;司法层面着眼于个案适用,旨在实现“无名权利”的合法性推导及确认。从司法权行使的角度看,该条款能够发挥正面确认的微观功能:一方面,授权法官在个案中确认已经被分散规定于著作权法其他条文中但尚未获得“权利”之名的著作财产权,让此类有实无名的权利获得司法层面的承认;另一方面,确认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已有规定、但尚未转化为国内法的“权利”,履行应当承担的国际保护义务。此外,权利类型兜底条款还能发挥反面排除的微观功能:一是排除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创设新类型“权利”的可能性,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排除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各种新类型“利益”的可能性,转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成救济,保持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清晰边界。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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