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建设和平之海、安宁之海、美丽之海。
□涉海检察工作必须强化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积极探索推行“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四检融合、区域协同、多维支撑”的涉海检察工作模式,一体抓实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守护海洋生态、服务海洋经济,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贡献检察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山东青岛调研时强调,“山东是海洋大省,山东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略海洋、向海图强的重要指示精神,锚定‘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法治力量全力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守护海洋生态、服务海洋经济,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青岛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应勇检察长要求,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机制、提升能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海案件,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
海洋权益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延伸,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建设和平之海、安宁之海、美丽之海。
一是守护国家高水平安全的迫切需要。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和有力支撑。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守护海洋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海违法犯罪,助力海洋平安建设。
二是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海洋经济作为兼具系统性、战略性的特殊区域经济形态,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新时代海洋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与时俱进优化检察履职举措,以更高质效助力海洋强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海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生态系统,是全人类共同的生存家园。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符合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反映了各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凝聚着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检察机关肩负“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必须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和对外工作智慧,携手各方共护海洋生态、共筑海洋秩序、共促海洋繁荣。
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检察实践探索
涉海检察工作涉及点多面广、专业性复杂性强,必须强化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积极探索推行“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四检融合、区域协同、多维支撑”的涉海检察工作模式,一体抓实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守护海洋生态、服务海洋经济,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贡献检察力量。
秉承“三个坚持”,确保涉海检察工作坚定正确方向。一是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自觉把讲政治融入涉海检察履职全过程。紧跟海洋强国战略决策部署,找准找实切入点、着力点、发力点,推出更多靶向聚焦、务实可行的检察履职举措。二是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努力做到“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海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牢固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涉海检察工作和涉外检察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积极服务全球海洋治理和蓝色经济合作,协同各方助力建设和平、安全、开放、繁荣、美丽的海洋。
突出“三项重点”,全力做好涉海检察工作。一是坚持保障海洋安全不放松。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海洋安全形势,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海洋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惩治涉海走私违法犯罪、“三无”船舶整治等专项法律监督,筑牢海洋安全法治屏障。沿海驻军地区的检察机关应健全完善与国家安全部门的协作机制,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保驾护航。二是坚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不懈怠。扛牢生态环境检察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强化对相关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大海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协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范,助力蓝色海湾、美丽岸滩、和美海岛建设行动,促进海洋绿色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服务海洋经济不停步。聚焦新时代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主动跟进服务、细化举措,既要积极服务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依法打击破坏海洋养殖、海洋运输、船舶与海工装备制造等领域的违法犯罪,也要积极服务海洋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壮大,依法打击危害海洋生物医药、特色海洋文旅以及“数字海洋”“蓝色金融”“蓝色种业”等领域产业发展的犯罪,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大海洋科技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聚焦涉海国际物流、涉海国际贸易等领域,针对性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深入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动为出海企业、外资企业、外贸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提升跨境贸易通关便利,助力打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海洋市场环境。
坚持“三个并重”,努力提升涉海检察工作实效。在海洋发展和治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统筹兼顾、守正创新,积极探索陆海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修复的新思路、新办法,更高质效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一是坚持海洋本体保护与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并重。陆上污染是海洋污染的重要源头。检察机关应采取“陆海统筹、河海共治”模式,一体推进“河湖长、湾长、林长+检察长”等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海岸带生产生活排污、水产养殖污染、沿海滩涂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沿海名山古树保护等特色专项监督,推动相关问题从陆上、河湖到海洋的系统治理。二是坚持传统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并重。生物多样性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非法捕捞、盗采海砂、破坏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一体打击和防治源头交易、链条犯罪。注重研究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通过“司法+行政”协同联动,系统治理外来入侵物种,联合保护地方特色海洋种质资源。三是坚持传统海洋修复方式与新型海洋修复方式并重。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当前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加注重生态系统整体性、原真性、长期稳定性,从传统单一、事后补救式修复,向系统、科学、长效的新型修复方式深化,优化完善“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机制,探索以认购碳汇、种植海草等替代性方式,综合施策、有效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目标。
构建“三个机制”,激活涉海检察工作新动能。检察机关应凝聚内外合力,共商共议跨领域跨区域海洋司法保护路径,更加精准有效地助力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治理。一是优化完善内部协同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健全规范涉海案件协同办理、人员一体使用、内部线索移送等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和司法警察的支持保障作用,在“上下接续监督、横向统筹推进”中,加快形成系统严密、配合有力、联合高效的涉海检察一体化履职体系。二是优化完善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应以“府检联动”、法检会商等机制为抓手,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发展、海警等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覆盖多领域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数据联通、问题联治、风险联控,不断提升海洋综合治理质效。加强与海事法院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海事诉讼及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力度,助推海事检察工作行稳致远。三是优化完善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面对跨区域海洋治理问题,尤其是涉海域广、造成危害大、涉案金额多、源头治理难的涉海案件,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合力解决焦点难点问题。注重分析研判跨区域监管薄弱环节或制度机制衔接不畅的深层原因,共同研究优化举措,推动堵漏建制,携手共促海洋问题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强化“三个支撑”,提升涉海检察工作能力水平。涉海检察工作兼具领域辐射范围广与多元性特征,业务专业性强,办案技术门槛高,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对涉海检察工作的保障作用。一是强化理论支撑,全面调研涉海检察职能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理论调研成果,为高质效服务海洋强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建好用好涉海司法鉴定实验室,采取在办案需求较多的省市建立跨区域实验室等方式,为检察办案提供海洋生态勘验、检测等技术保障;小切口建立务实管用的涉海数字检察模型,助力发现监督线索、拓展监督渠道,为涉海检察工作赋能增效。三是强化人才支撑,加强涉海检察人才培养,强化检校共建,建立涉海检察专家智库,组建涉海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一体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海案件夯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