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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鼻祖”的断案公心
2026-04-24 10:56:00  来源:检察日报

  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以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使之职,掌一路刑狱监察权。一日,此前因犯罪被他亲自缉拿归案的“弓焙库子”黄明,突然在狱中控告宋慈的家仆刘达收受贿赂。

  寥寥数语的指控,看似是一桩普通的仆役受贿案,实则暗藏棘手的司法困境:黄明是自己亲手查办的犯人,刘达是自己的左右亲随,而自己是执掌一路刑狱监察大权的最高长官。案件的处置,不仅关乎事实真相,更考验执掌司法权者的公心与操守,影响整个提点刑狱司的司法公信力。

  依照南宋时期的司法管辖常例,此类案件本应由提刑司下属负责纠察府事的知录查办。然而,宋慈“恐知录牵制人情”,担心下属因顾忌自己的身份而不能秉公查办。面对这起涉及自身亲随的敏感指控,宋慈既未利用职权压下指控,更未自行审理,而是亲笔申明“非本提刑司所能够独断专行”,主动将全案移送至与提刑司无任何隶属关系、同级且受“监司互察”制度约束的提举常平司,请求其专门派遣官员审理。

  接手此案的是另一位“名公”、时任湖南提举常平使的胡颖。经过严谨公正的审理,案件真相水落石出:竟是提刑司下属的知录教唆黄明控告、诬陷宋慈的家仆。虽与涉事知录有着同年之谊,胡颖依然秉公执法,发文指令所在官署长官备文上奏弹劾知录,将参与此事的吏卒依律处断,并释放了无辜的刘达和所谓的“见证人”李百二。

  宋慈,字惠父,号自牧,福建路建宁府建阳县(今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是南宋著名法医学家、司法官。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登进士第,历任主簿、县令、通判、知州等职,四次担任提点刑狱公事,以“听讼清明,决事刚果”著称。他一生秉持“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的理念,其司法理念与实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而此案中他“非本提刑司所能够独断专行”的申明,以及主动移送案件的做法,不仅为中国古代司法回避制度留下了一份生动的实践样本,更折射出一位杰出司法官对“惟明克允”原则的深刻理解与自觉坚守。

  “惟明克允”出自《尚书·舜典》,意为只有明察案情,才能做到正直公允,使司法裁判令人信服。在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惟明克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而司法回避制度正是这一原则在程序上的具体体现。

  《唐六典》以法典形式明确了司法审判回避的“换推”制度,规定“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即承审官与当事人有亲属、仇嫌等特定利害关系时,须更换承审官。及至宋代,司法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宋刑统·断狱律》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宋慈将此案移送“无干碍”的提举司审理,正是对当时法律规范的严格遵守与践行。

  宋慈的可贵之处,更在于他不徇私情的公心,与铁面之下的司法温度。他引用汉代杨震“天知、神知、我知、子知”的典故自勉,明确表示“事既至此,不问有无,断要分别明白”。对于涉案的亲随刘达,他在移送案件的公牍中严令审理官员“一听狱官之便,千万不必回护”,并掷地有声地指出,“若是与子弟干涉,大义犹当灭亲,而况奴仆乎?”而对于黄明提到的所谓“见证人”李百二,宋慈也在公牍中提笔批注:“李百二,百姓也,祸从天来之,故与顽囚对勘于隆冬极寒之时,岂不可怜?”这份对普通民众的体恤,对无辜者权益的守护,正是司法为民最本源的初心。

  在证据审查方面,宋慈坚持“重证据实”的原则。尽管黄明的指控涉及自己的仆人,他也没有先入为主地认定黄明诬告,而是强调必须通过证据查明真相。他写道:“但其间亦岂无同见及引领往来通传之人,要须勒供姓名追上,四方八面凑合,必得其实。”同时明确提出证据审查的基本逻辑:“未追人之先,须要诘问的实情由,已追之后,须要究竟原物归着。”为了查清黄明指控内容的真实性,他更在公牍中明确指示,应当面提讯黄明,核实清楚“事无因由,如何平白生出一段事节?刘达与李百二原无冤仇,如何忽然有此供摊?如其不然,的实出于何人指教,及出于是何吏卒锻炼”等关键问题。这份严谨细致、务求真实的司法作风,也是“惟明克允”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体现。

  《洗冤集录》有云:“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八百余年岁月流转,《洗冤集录》的字字箴言仍在回响,那个主动回避、让渡权力以守护公正的身影,依旧清晰挺拔。它无声地昭示着:司法权威的真正源泉,不在于权力的大小与仪仗的威严,而在于面对私情时的清醒判断,与捍卫公正时的寸步不让。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知识卡片

  宋慈与《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系宋慈在前人著述《内恕录》《折狱龟鉴》的基础上,荟萃厘正,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而成,比欧洲最早的法医著作早了350年。内容大致可分为三方面: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书中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从南宋末期以后,《洗冤集录》一直被誉为司法检验人员的“金科玉律”,对后世司法检验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代以后,在日本、朝鲜、欧洲等地广泛流传,翻译版本达14种之多,受到国外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该书序言部分所提出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的思想,迄今依然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基础。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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