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两个相邻的日子,共同倡导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说起图书版权保护,很多人以为是现代文明的衍生品,殊不知在笔墨传书的古代,盗版已是困扰文人墨客与书坊从业者的痼疾。
雕版印刷术发明于唐代,到了中晚唐时期,随着印刷技艺的日益成熟和普及,一些不良书商嗅到了商机,开始“铤而走险”。比如在白居易的诗集《白氏长庆集》还未成集刊印之前,就有人擅自将他的诗作汇编成册雕印售卖。元稹在为此书作序时就曾感慨,正版诗集还未面世,市面上就有多部雕版印刷的白居易诗集了。但在当时的唐代,官方层面尚无明确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白居易遭遇盗版,只能自认倒霉。
有趣的是,唐代发生过一起因作品权益归属引发的纠纷。唐高宗时期,国子进士辛弘智创作了一首绝句:“君为河边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台上镜,得照始分明。”同房学士常定宗研读后,认为诗中“始”字若改为“转”字,意境会更为传神。谁承想,常定宗改字后,竟擅自署上自己的名字,辛弘智自然不肯,二人争执不下,这场特殊的“官司”便打到了国子监博士罗道琮那里。罗道琮判定全诗原创权归辛弘智所有,而“转”字这一修改建议的权益则归属常定宗。
至宋代,印刷技艺更加成熟,书籍刊刻不再局限于官方与贵族阶层,民间书坊遍地开花,刊刻产业日趋繁荣。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不少书坊从业者干起了刊刻盗版书的营生,连大文豪苏轼、大儒朱熹都曾深受其扰。
苏轼一生颠沛流离,还来不及静下心来系统编订自己的文集,市面上冒名刊印的“苏轼文集”就已多达二十余种。他在《与陈传道书》中吐槽:“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今所示者,不唯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这些盗版书商不仅粗制滥造,错漏百出,为了凑字数甚至把别人的诗文掺杂进苏轼的文集里,这让他十分愤怒。朱熹曾出过一本《论孟精义》,原本是自印自销,结果浙江书商一看卖得好,立马翻印。朱熹看到市场上的盗版书一下子就蒙了,连忙向好友吕祖谦致信求助,希望当地的官员出手相助,他还自嘲“此举殊觉可笑,然为贫谋食,不免至此,意亦可谅也”。
有盗版,必有反盗版。南宋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朝廷下诏:“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这一规定要求书籍出版必须经地方官员与教官审核,确认内容有益后才允许雕版印刷,旨在从源头把控书籍质量、遏制盗版乱象与不良内容传播。
若论宋代版权保护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受益者,当数祝穆。祝穆是朱熹的亲戚和弟子,他耗费毕生心血编著了地理学名著《方舆胜览》,深知此书一旦刊行,必然引来盗版书商觊觎,于是,他让人向两浙转运司申请保护,拿到一份正式官府批文。批文明确了版权归属和盗版的严重后果,更为厉害的是,28年之后,祝穆的书在福建再版时,福建当局重新颁布了禁止当地书坊翻刻图书的文告。
元代沿袭了宋代向官府申禁的做法,更为进步的是,元人已开始区分“私著之文”(作者可能尚健在的著作)与“见成文籍”(出版多年、流传较广的书籍),对前者的保护更为严格,明确禁止未经许可的翻刻行为,这和现代著作权法按保护期区分权利范围的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明朝中后期,图书出版业空前繁荣,官私刻书数量激增,盗版之风也随之愈演愈烈。遗憾的是,官方保护层面却未与时俱进。有学者指出,元明清时期的书籍版权保护,虽继承宋代规定,但在形式及司法实践上,均未超越宋代。因此可以说,明清两代对盗版行为的打击,主要靠创作者与书坊主自身的主动维权。
明末清初的畅销书作家李渔,其《闲情偶寄》《笠翁十种曲》等作品风靡全国,盗版书也跟着满天飞,甚至出现“江上笠翁”“湖上笠翁”等仿冒署名。李渔曾在书里痛骂盗版行为,当然,他并非“光说不练”,而是真有手段。听闻苏州盗版猖獗,他便只身前去购买盗版书,取得物证后向官府举报。苏松道(清代江苏省下辖的道级行政机构,核心管辖地为苏州府与松江府)的孙道台行事雷厉风行,接到举报后,确认情况属实,便封存盗版书,并颁发禁止翻刻李渔作品的公告。李渔又意识到打击盗版行为需建立长效机制,遂举家迁往南京,创办“芥子园”书坊,实现自著、自印、自销一体化经营。他要求每本正版书都加盖“芥子园”印章作为防伪标识,这一做法彰显古代文人的维权智慧。
清代文学家郑板桥在他的《后刻诗序》中刻了一则诙谐却饱含无奈的声明:“板桥诗刻止于此矣!死后如有托名翻板,将平日无聊应酬之作改窜阑入,吾必为厉鬼以击其脑!”一个以诗、书、画“三绝”闻名的大艺术家,被逼到要用鬼魂诅咒盗版商的地步,足见当时维权之艰难。
从手抄到雕版、从活字到铅字,载体不断变迁,人性中逐利的本质却未改变,盗版与反盗版的较量也从未停歇。1910年,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标志着现代版权保护观念开始在中国落地生根。如今,体系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日趋健全,希望每一份原创的心血,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