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先有证,上路须持证。规定大家都知道,道理也都懂,但生活中总有人不拿规定当回事,自认为出不了事、查不到自己,无证驾驶者有之,弄虚作假企图蒙混过关获取驾照者有之,最终自酿苦果、得不偿失。这不,湖北武穴的肖某就因组织学员在驾照理论考试中作弊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媒体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肖某购买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先后组织陈某、刘某携带作弊工具进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下称科目一)考场考试。肖某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组织张某(另案处理)向陈某、刘某收取考试费用1.1万元。其中,2025年9月,陈某携带肖某提供的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因作弊工具故障,肖某未能给陈某提供考试答案,陈某未通过考试。同月,肖某再次使用同样的设备和方法,组织刘某携带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根据肖某提供的考试答案,刘某通过了考试。
2025年10月,肖某再次使用同样的设备和方法,组织陈某携带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其间,陈某被监考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唯有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肖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更可能导致陈某、刘某等人在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能力的情况下取得驾驶证、继而行车上路,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极大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好在肖某的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否则他还可能会组织更多的学员使用作弊手段通过科目一考试,影响将更为恶劣。
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则难以挽回。再说陈某、刘某,即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其自身驾驶水平也难以保证,上路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会锒铛入狱,真是害人又害己,届时将悔之晚矣。最后多说一句,在科技手段越发强大的当前,职能部门应当与时俱进,更好补上考场管理短板,别让肖某之流钻了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