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林群晗 通讯员吴小倩 陈月影) 为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近日,浙江省检察院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
据悉,《实施细则》注重压实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质量管理意识,规定检查评查要坚持“每案必检和防止多头检查评查相结合”原则,确定由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评查。突出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质量管理责任,强调办案人员自查贯穿办案全过程。指引检察官前端高质效办案,把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与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有机统一起来。
聚焦监督质效,《实施细则》强调要以更高标准落实“强化检察监督”。明确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应包含对办案活动及法律监督活动的检查。细化评查重点审查监督内容,明确应重点审查法律监督是否合法、规范,监督意见是否被采纳及原因;是否符合案件化办理要求;有无存在应当监督未监督、不应当监督而监督的情况;是否存在监督意见不精准、浅表化监督以及应当移送检察侦查等犯罪线索不移送的情况。
结合“数智检察”工作要求,《实施细则》还单设了“数智辅助检查评查”专章,对使用主体、具体路径、规则归集、结果应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将近年来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辅助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