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责无旁贷。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仍面临诸多挑战,维权路径亦存在较多障碍。在检察监督环节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权益保障路径,是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全国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司法为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就业群体工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强化检察履职担当,结合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项活动,聚焦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实事抓紧抓细,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错误裁判
长期以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标准是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但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改变了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用工关系更为灵活多样。实践中,有的平台企业及其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存在多种类型的业务组合模式,以往由单一用人单位掌握的现场管理、工作调度、薪资结算等用工权限可能被拆解到多个独立注册的公司,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远程操作,将订单具体管理、发放报酬等分化至不同主体,导致认定劳动关系困难,对民事检察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事检察的工作重心是诉讼活动监督,要始终抓住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通过做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具体而言,一要加强证据审查,努力做到以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调查核实固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二要厘清主次矛盾。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特别是在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形式合同的情况下,要在众多法律事实中找准实质法律关系。三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保护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四要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
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胜诉后“纸上权益”及时兑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案件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项活动,紧紧围绕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案款发放等关键环节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有效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胜诉权益。一要加强对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案件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款项分配、终本裁定、执行终结等全流程监督,重点纠正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等违法行为。二要聚焦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严格审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督促法院及时核查欠薪者财产线索,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监督重启执行程序。三要注意识别执行程序中的虚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债权,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依法稳妥推进支持起诉工作,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在办理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起诉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开展工作。一要准确界定民事支持起诉对象。鉴于农民工群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身份重叠和交叉,对于农民工身份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可参照《意见》第4条第1项即关于支持农民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的规定予以办理。二要紧扣“支持”定位。不越权、不大包大揽,依法履职,避免“支持起诉人”异化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代理人。三要坚持“必要”原则。将诉讼能力弱作为判断标准,不宜仅依据群体标签就作出属于支持起诉对象的认定,应以维护当事人诉权平等为出发点和目标,避免造成新的诉权失衡。四要多措并举开展工作。履职中,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方式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起诉维权。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多方协同发力,形成整体合力。一要积极与同级法院构建交流、会商、通报等沟通机制,对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案件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问题,加强研讨论证,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共同提升审判与检察监督案件质量;积极建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行案件数据实时互通,提升监督及时性与有效性,切实打通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胜诉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二要完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共同参与、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充分履职尽责,促进社会治理
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融入社会治理、推动标本兼治,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更高目标。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将“检察之力”融入“社会之治”。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检察和解的作用,在办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斡旋、协调,引导达成和解,化解矛盾,消除风险隐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开展检调对接,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二要积极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其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与问题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和治理提出完善建议,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足、平台逃避责任、协同监管缺位等监管漏洞、制度缺陷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促进制度完善,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新的法治路径。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