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作为我国古代的“裁判文书”,究竟是什么模样?
在唐代,它是对仗工整、辞藻典雅的骈文,既是文人才情的展露,也是入仕为官的必备功底;到宋代,它褪去浮华辞章,化作洗练刚劲的散文,条理明晰、逻辑严谨,一字一句落在实处;在明清市井流传的公案话本里,它是惊堂木落定后的公道裁决,沉冤得雪、善恶分明,成为百姓心中正义最直观的模样。
法律条文或许是冰冷的,但书写裁判的文字自有温度。在我国古代,判词作为是非曲直判断与评价结果的文字载体,是世道民情与家国理法的共同凝结。
今天,我们探寻古代判词中的智慧与温度,不难发现:千年前判官所追求的“情理法相融”,正是新时代司法工作者坚守的初心;千年前百姓期盼的“看得见的正义”,正是我们当下努力的方向。古今法治理念一脉相承,同频共振。
倾注才情
判词写作乃为官必修课
判词,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简练而富有文采的语言,不仅用于宣告裁判结果,还承担了阐述法理、教化民众、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功能。据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教授汪世荣介绍,我国古代判词涵盖的范围较广,除了各级官府的正式裁判文书,还包括文人科举应试、日常练习所作的拟判,以及文学作品中出现的判词文本。
唐代判词的兴盛,与古代独特的选官制度密切相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告诉记者,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逐步确立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科举制度,并为其后的唐朝所继承。在唐朝,士人通过科举考试只是取得了做官资格,还需经过吏部的铨选才能被授予具体的实职。文官铨试的内容包括身、言、书、判四事,即“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辩证;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四者之中,“判为尤切”,士人若想成为合格的官员,必须通晓事理,熟稔律法,能够在两造争执中辨明是非、提出令人信服的裁断方案。
因此,判词写作成为唐代文人的必修课,不少才子将才情倾注其中。张鷟所著《龙筋凤髓判》通篇骈体,文字华美、对仗严谨,在当时堪称典范,但也因辞藻过密、法理阐释稍显简略引来后世评议。在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哲看来,以骈文书写判词,体现了唐人对司法裁判的敬畏与郑重,这份审慎,正是当代司法工作者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态度。
唐贞元年间,诗人白居易应试吏部“书判拔萃科”。据传,在备考中,他自拟狱案,再以考生身份撰写判词作答,最终完成“拟判”一百零一篇,被称为《百道判》;又因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姓名均以甲、乙、丙、丁等指代,又称《甲乙判》。书判拔萃科放榜之日,白居易的名字赫然在列,从此步入仕途,四十年后官至刑部尚书。
湖北省襄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陈俊对《甲乙判》中的“牛马相抵案”印象颇深。甲的牛抵死了乙的马,乙要求全额赔偿。甲辩称:事发放牧之地,属于意外相争,愿赔偿马的价值的一半。这是一桩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牛马相抵,孰是孰非?依唐律规定,犬咬伤或者咬死他人牲畜的,其主人应当赔偿他人的全部损失;其他牲畜相互杀伤的,应当赔偿他人全部损失的一半。以此而论,此案本无太多争议空间——但白居易并未简单下判。他在判词中,先以“情”共情,言明放牧时牛马相争,实属难以避免的“过失”,非主人故意纵容;接着以“理”析案,区分法律上的故意与过失,不苛责无心之失;最后以“律”定谳,援引律条,驳回全额赔偿请求,判令半价赔付。这篇以骈文写就的判词,完美诠释了“情、理、法”的交融。
与《龙筋凤髓判》相比,白居易的判词虽也采用骈文书写,但已经弱化了堆砌典故的倾向,并在说理上有所强化。可见,判词在骈文框架内开始了自我调适。文字可以优美,但不能只为优美;司法可以典雅,但不能脱离人心。
“白居易是带着感情‘判案’的,这种感情是建立在精准法律分析之上的同理心。他体察当事人的处境,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境,然后在这种体察的基础上,以一种富有人情味的方式适用法律。”刘哲的评价道出了白居易判词的精髓。白居易在其《新乐府序》中也指出,文章“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即文章应当为君主分忧,为同僚示范,心系家国、关切百姓,而不应过分追求辞藻的华美。这份初心亦延续至今,检察官面对厚厚的卷宗,深知这摞纸张背后是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法官在判决书上落下最后一笔时,清楚这个句号将为一个争议画上句点,也将为一段生活开启新的起点。正因如此,司法工作者必须始终审慎办案、尽责履职,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
摒弃浮华
一句话点破核心要害
骈文再美,终究要回归真实的公堂、解决实际纠纷。面对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证据真假难辨的复杂情形,书写判词的第一要务,不是展现文采,而是把案件事实说清楚、把法律依据讲明白。恰恰在这一点上,骈文的表达方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骈文讲究对仗、用典、声律,常常让内容为形式让步,‘说什么’必须服从于‘怎么说’。”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忠明一语道破关键。为了一联漂亮的对仗,关键事实可能被简化;为了嵌入一个恰当的典故,真实案情可能要向典故的框架低头。读者读到最后,甚至分不清应该从判词中读出案件的真相,还是去琢磨那个典故里的前朝旧事。
北宋元符年间,王回以散文体撰写判词,成为文体转型的标志性尝试。据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李丽平介绍,骈文自南北朝大盛,初唐的文体文风予以延续,大量的章、奏、表、启、书、记、论、说等文章多用骈体写成。中唐韩愈、柳宗元等人提出文体文风改革,发起从骈文向散文的“古文运动”。至宋代,以欧阳修、曾巩、王安石、苏洵、苏辙、苏轼等“唐宋八大家”为主的一批文人接力革新,文章样式由骈文逐渐转向散文,风气所及,自然会影响到判词写作。至南宋,越来越多的士大夫将自己断案时所写的实判收集保存、汇编成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名公书判清明集》。书中胡石壁、蔡杭等人的实判,摒弃浮华笔墨,凡关乎案情、法理的内容,无一省减;每一句判词,都直指核心、清晰通透。
由此,走出骈文华美形式的判词,不再囿于对仗工整、声律铿锵、典故精巧的外在装饰,转而回归文字本身——简练的叙事、严谨的逻辑、通俗的表达,让人一看就懂、一听即服。
“把案件事实说清楚,把法律道理讲明白,这本身就是一种极高明的文学能力。”赵晓耕指出,判词的终极功能应当是“案结事了”,写得再华丽,如果当事人看不懂、不服判、反复缠讼,便是失败。反之,用语虽质朴,只要能说清楚、明是非、止纷争、安人心,就是好判词。
徐忠明从另一个角度呼应了这一判断。“判官面对的是具体的人,这些人的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古代官员又多是异地为官,方言不通、风俗不熟较为常见。如果交流上出现障碍,判词写得再精妙,百姓听不明白,治理便无从谈起。”他指出,清代不少地方留存下来的判词语言俚俗、直白如话,让百姓容易理解。这对今天同样有启发。司法人员面对的当事人,未必都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他们心怀朴素的正义观,判断是非的标准往往就是“合不合情理”。如果一味使用抽象的法言法语,无形中反而与当事人之间筑起了一堵墙。因此,司法人员必须用精练的语言说清楚案情、说清楚道理。
“说清楚”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它要求裁判者在动笔之前,就要先厘清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的律条、裁判结论四者之间的逻辑链条,然后以最直接易懂的方式呈现。这种“以简驭繁”的能力,与文学创作中将复杂情感与表达浓缩成精练叙事的功夫,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明清时期,实判写作愈发成熟,既注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结合,又保留了鲜活的文学色彩。除了海瑞、于成龙等清官撰写的以说理透彻、语言犀利著称的判词外,大量短小精悍、充满民间智慧的短判流传于世,成为古代判词中颇具生命力的一部分。
“古代有‘片言折狱’的说法,意思是判词中包含‘神来之笔’,这一笔下去,是非立判,人心折服。”汪世荣表示,从判词的教化功能上来说,短判同样具有文采,文采表现为可读性强,有说服力、感染力,使人过目不忘。
据冯梦龙《智囊全集》记载,南昌的祝知府以廉洁能干闻名。宁王府有一只仙鹤,被老百姓家的狗咬死了,宁王府就把狗主人告到官府,声称:“仙鹤有金牌,是皇上赏赐的。”祝知府判道:“鹤带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岂干人事?”另有一案,两家牛相斗,其中一头牛斗死了,二人到官府打官司,祝知府判道:“两牛相争,一死一生;死者同享,生者同耕。”
两道短判,三十余字,却可谓字字千钧。第一案中,宁王府以“仙鹤带金牌”为由要求重判,看似于法有据,但祝知府一语点破案件关键:狗没有分辨御赐之物的能力,主人也无主观过错,追究其责任既不合情理,也违背法律的本意。第二案中,两牛相争无法分清责任,祝知府的判决既兼顾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又保障了农业生产,是真正的“案结事了”。祝知府之所以能写下这样的判词,源于他对案情的透彻把握、对人情的深刻洞察,更源于他“不媚上、不欺下、守公道”的为官初心。而这,也正是古代判词最动人的地方。
一句话点破要害,一句话安顿人心,一句话树立公道,这才是判词真正的力量,也是采访中各位学者反复强调的判词的核心价值。
古今共鸣
同理之心一脉相承
“判”的本义是明辨是非、作出裁断,古代官员往往兼具行政官与司法官之责,而司法官通常集侦、诉、审于一体,判词便是他们对一桩案件的全部思量与公正坚守。今天,诉讼职能分工细致,判决书、检察文书各有其责,但追求公正、说理、温度的内核,跨越千年、一脉相承。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判词富有文学色彩的表达方式以及字里行间蕴含的司法智慧,值得借鉴,这种借鉴,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理念的共鸣与传承。
“在文书写作中借鉴古代判词的表达,绝不是把文书写得花里胡哨、堆砌辞藻,更不能放弃文书格式的统一规范去追求个人化、文学化的表达,而是要逻辑缜密、说理透彻,具备理性之美;同时繁简得当、情理交融,带有浓厚的人文关怀,使检察文书升华为可诵读的案理文章,让司法结论被当事人理解、接受,实现更好的办案效果。”陈俊认为,检察文书有着严格的规范标准,规范之内,检察官仍有一片属于自己的“自留地”。在这片“自留地”上,检察官可以在严守法律底线和文书规范的前提下,将自己对案情的客观分析、对情理的深刻考量、对当事人的真诚关切融入笔端,使文书具有打动人心的力量。这与白居易“情理法交融”的智慧,本质上是一致的,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司法都不能脱离人心,司法文书都不能缺少温度。
徐忠明也认为,古代判官群体是多元化的,判词风格也因人而异。太学博士断学生之间的诗词著作权纠纷、知县断百姓之间的田宅婚姻之诉、刑部官员覆核天下大案,不同类型的官员在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受众不同,案件性质不同,书写判词的方式自然也不同。这启示我们,新时代的司法文书,既要坚守规范,也要灵活变通,根据案件特点、当事人情况,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法理道理。就像宋代判词贴合实际的司法需求、明清短判贴合市井百姓的认知一样,今天的司法文书,也应贴合新时代群众的期待,让正义不再遥远,让法律不再晦涩。
记者关注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办理的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可谓司法文书说理与温度并存的例证。被告人仇某某为博取眼球,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在案发时,被告人的妻子已经怀孕,审查起诉时儿子出生,本该拥有美好生活。而被他歪曲的英烈,有的即将成为父亲、有的憧憬婚姻、有的牵挂父母,却永远失去了陪伴家人的机会……这段说理,抓住了被告人与几名英烈同为父亲、儿子、爱人的身份,激发了被告人的同理心,产生了一种将心比心的教育效果,让被告人、所有旁听人员和社会公众都产生了强烈的共鸣,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力度与温度。
正义从来不止于法条的准确适用,更在于人心的认同与感受。那些宣示正义的文书背后,站着的是一群心怀情感的司法人员。汪世荣告诉记者,早在春秋时期,《左传·庄公十年》中的《曹刿论战》,就生动阐释了司法公正对凝聚社会民心的重要意义:鲁庄公秉持“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司法理念,正是曹刿判断鲁国“可以一战”的底气所在。在古代判词中,“原情定罪”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原则,它要求裁判者不能机械适用法条,必须深入案件的具体情境,体察当事人的真实动机与客观处境。这一点,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体现得淋漓尽致。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还是民事纠纷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思路,都是“原情定罪”智慧的新时代延伸,都是对“人心”的敬畏与守护。
“如果司法人员拥有成为优秀司法官的抱负,那就必须带着感情去理解这个真实的世界。”刘哲表示,这种感情也是专业素养的一部分,是一份理解、一份宽容、一种平衡感、一种大局观,它体现的既是勇气,也是智慧,只有倾注情感,让正义变得具体可触,才能闪烁出人性的光辉。
今天,“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既是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内在要求。在我们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古代判词“简洁严谨”“通俗有力”“带着感情办案”的文化传统,正被重新激活。
唐贞元十八年,长安。白居易伏案拟判,一豆烛火在黑夜里微微摇曳。他笔下不仅有律条,更有对世道的期许,对人心的体谅,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千年之后,我们写下的每一份司法文书,后人又会如何阅读,如何评价?如何理解我们这个时代的公平与正义?
答案,就藏在每一位司法人员的笔下,藏在每一次对法理的坚守里,藏在每一份对人心的关照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