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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1.5万元,他心服口服
2026-05-12 11:03: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已经把罚款都缴了,往后一定诚信经营!”近日,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一通特别来电。电话那头是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当事人齐某。

  齐某在嵩县经营一家驴肉汤馆,30年来靠着实在分量和亲民价格,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老字号。店面虽仅有十几平方米,但生意红火,撑起了齐某一家的生计,也成为周边居民日常早餐的首选。

  近年来,随着驴肉价格持续走高,店铺经营成本不断攀升,为保住量大价优的口碑,齐某一念之差动了歪心思,将价格较低的马肉掺入驴肉中对外销售。很快,这一掺假行为就被发现了。2025年6月,嵩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这一违法行为,立案侦查查明涉案货值金额为5万余元。2025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1月,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综合考虑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追责。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时,检察官发现,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照此计算,齐某将面临50万元至100万元的高额处罚。

  “一家小作坊式的驴肉汤馆根本承受不起如此高额的罚款,一旦强制执行,店铺很可能倒闭。不仅齐某多年的经营心血会付诸东流,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可能受到影响。”办案检察官坦言,司法办案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兼顾经营主体生存发展,努力实现过罚相当。

  为寻求案件办理最优方案,该院在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的同时,查阅梳理同类典型案例,并联合侦查机关核实涉案食品抽样检测情况。经确认,涉案食品仅掺有马肉,未检出其他有毒有害成分,未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危害。结合齐某经营的汤馆属于食品小经营店的实际,检察机关认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可以适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

  为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2月9日,嵩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从业者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阐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理由及处罚考量因素。最终,听证员经讨论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幅度意见合理。听证会后,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齐某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今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齐某很快主动足额缴纳了罚款,规范开展生产经营。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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