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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恤幼矜弱”理念促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精准干预矫治
2026-05-12 11:23:00  来源:检察日报

  □“恤幼矜弱”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要义之一,贯穿我国古代司法实践始终,其蕴含的宽宥、教化、保护、挽救理念,与现代未成年人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高度契合。将“恤幼矜弱”理念融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既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实现精准矫治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恤幼矜弱”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要义之一,贯穿我国古代司法实践始终,其蕴含的宽宥、教化、保护、挽救理念,与现代未成年人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高度契合。将“恤幼矜弱”理念融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既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实现精准矫治的必然要求。

  “恤幼矜弱”理念融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逻辑支撑

  “恤幼矜弱”理念根植于我国传统礼法文化的深厚土壤,主要包含“恤幼”与“矜弱”两个部分,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理念的完整体系。

  “恤幼”源于我国古代礼法体系中“矜老恤幼”的传统法律精神,其历史脉络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当时确立的“三赦之法”明确将“幼弱”纳入赦免范畴,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宽宥处置的基本立场,打破了“同罪同罚”的刚性约束。后世历朝律法均延续并不断发展这一精神,从秦律“年未满十岁,有罪不加刑”,到唐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再到明清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发落、以教代罚”的细化规定,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宽宥处置体系,通过教化引导代替惩戒报复,彰显传统法治的人文关怀。

  “矜弱”则在继承传统“恤幼”精神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礼法固有的阶级局限与时代局限,实现了从传统宽宥理念到现代权利保护理念的转型升华。它明确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核心理念,坚决摒弃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标签化处置、简单化惩戒,防范司法干预过程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就是要“分类施策、精准矫治、分级干预”,而“恤幼矜弱”理念所蕴含的精神内核为分级干预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与价值指引,具体体现在:

  一是生理心理学层面,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关键期,认知水平、自我控制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均未成熟,其罪错行为多由心智发育不全、外界不良环境诱导、家庭监护缺失等客观因素引发,并非单纯出于主观恶性,且具备较强的可塑性与矫治可能性,这为“恤幼矜弱”理念的适用奠定了生理与心理基础。

  二是法理层面,坚持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具有特殊保护属性,“恤幼矜弱”理念精准契合这一价值定位,以教育矫治、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为核心,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三是制度内在逻辑层面,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呈现明显的梯度差异,涵盖轻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直至涉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与可矫治性均存在显著区别,“恤幼矜弱”理念为分级干预提供了基本价值标尺,实现“轻错轻干预、重错规范矫治”,有助于保障分级干预制度运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四是时代价值层面,“恤幼矜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承载着中华民族“仁爱、礼治、慎刑”的法治智慧,将其融入现代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有助于构建兼具本土文化底蕴与现代法治规范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

  “恤幼矜弱”理念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中的具体运用

  将“恤幼矜弱”理念融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实践,需要从立法规范、机制创新、社会支撑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立法定规、机制护航、社会参与”的全方位实践体系,确保理念落地生根,实现教育挽救与权益保护的双重目标。

  构建分级干预法定框架。一是明确差异化的行为分类与干预标准。借鉴古代“按年龄分级、按情节施策”的立法经验,结合现代司法实践,可制定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实施细则,明确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为“轻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涉罪行为”三个梯度,分别规定对应的干预措施与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对轻微不良行为,以家庭教育、社区帮教为主;对严重不良行为,采取专门教育、行为矫治等措施,强化教育引导;对涉罪行为,坚持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充分体现“恤幼矜弱”精神。

  二是完善专门教育规定。专门教育是落实“恤幼矜弱”理念的重要载体,需通过立法明确专门教育的定位、办学标准、经费保障等内容,推动专门学校在省级、地市级实现全覆盖,破解区域间资源不均衡问题。在课程设置上,构建“基础学科+矫治课程+职业技能”一体化体系,既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又通过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行为训练等模块,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提升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借鉴传统“蒙以养正”的教育理念,将传统文化教育融入专门教育课程,引导未成年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实现“教化育人”的目标。

  构建精准高效干预机制。一是建立集约化办案机制。立足“恤幼矜弱”理念中“保护优先、减少创伤”的要求,构建“三同步三整合”办案机制:程序整合,建立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中心,实现讯问、取证、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同步开展,避免对未成年人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技术整合,运用AI技术将法律文书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方便未成年人理解自身权利义务;数据整合,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公安、检察、审判、教育、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提升工作效率。

  二是完善个案化矫治机制。借鉴“因材施教”的传统教育理念,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罪错类型、成长环境等因素,建立“一人一策”的个性化矫治方案。组建由法官、检察官、心理专家、社工、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评估,精准识别其罪错原因与矫治需求,通过心理疏导、行为训练、家庭辅导等多元化方式,帮助其改正错误。建立“个案督导+效果评估”闭环机制,定期对矫治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矫治方案,确保矫治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三是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借鉴传统“共治共享”治理理念,建立以政法委为核心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明确公安、检察、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将“恤幼矜弱”理念融入各部门工作流程。例如,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确保干预措施的合法性;教育部门负责专门教育与文化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民政部门负责监护干预与生活救助,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保障;社工机构负责心理疏导与社会帮教,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通过信息共享、联合督导等方式,形成“各尽其责、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培育多元协同社会环境。一是提升司法社工队伍能力。朱熹的《童蒙须知》主张通过规范日常言行细节,引导儿童明事理、守规矩、辨是非。司法社工作为迷途少年的“引路人”,发挥着“立规成习、导人向善”的重要作用,其专业能力直接决定“养正”目标的实现,是落实“恤幼矜弱”理念的关键力量。要构建“学历教育+职业认证+继续教育”全链条司法社工培养体系,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在高等教育阶段,推动高校开设“法学+社会工作+心理学”复合型课程,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罪错行为矫治”等微专业方向,强化矫治场景模拟训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借鉴朱熹提倡的“循序而致精”的办法,明确社工胜任标准,确保矫正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建立常态化继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司法社工开展传统法律文化、现代矫治技术、儿童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资深从业者授课指导,不断提升司法社工的实践能力与专业素养。

  二是完善罪错行为干预技术。《左传》有言,爱子当“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强调教育子女应引导其坚守正道、恪守行为准则,避免误入歧途。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中,可引入认知行为疗法(CBT)等标准化、科学化的矫正技术,通过结构化课程设计,引导未成年人识别自身的认知偏差、行为误区与情绪问题,学会正确的情绪调节方法与行为应对模式,实现干预过程的可视化、个性化与精准化。建立“个案督导—效果评估—动态调适”闭环机制,由资深社工与心理专家组成督导团队,定期对矫治过程进行指导,通过阶段性评估掌握未成年人的矫治进展,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矫治方案,确保每次干预都能精准回应未成年人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动因,真正落实“弗纳于邪”的预防性矫治要求。

  三是凝聚各方保护支持合力。基于“蒙以养正”的传统理念,结合“恤幼矜弱”理念中“全方位保护、多元化矫治”的要求,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推行“1+3+N”社会支持模式,即以一名司法社工为主导,负责个案的全程管理、资源统筹与进度跟踪;统筹心理咨询师、法律援助律师、职业技能导师三方专业力量,形成专业化矫治合力;联动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社区、司法机关等各类社会资源,搭建全方位帮扶平台,让罪错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怀下,逐步改正错误、重塑自我,顺利回归社会,真正落实“恤幼矜弱”理念的人文关怀与教化初心。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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