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三性”的协同审查
2026-05-13 09:27: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6年3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数据组织成立致贺信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加速迈入智能时代,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日渐显现。数据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新型犯罪的工具与媒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涉网类犯罪往往具有复杂性、高技术性等特征。而电子数据证据在这类犯罪的刑事证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易篡改性、技术性等特征,其审查难度远高于传统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是刑事检察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核心课题,合法性审查保障电子数据的程序合规,关联性审查实现电子数据的实质证明,真实性审查保障电子数据的客观完整,三者共同构成电子数据审查的核心体系。

  合法性审查:程序合规与资格准入

  合法性是电子数据进入诉讼程序的准入门槛,是其具备证据资格的前提,合法性审查旨在防止因程序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导致证据失真。

  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涵。合法性审查包含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方法的全流程审查。因电子数据必须依附于存储介质才能实现存储、传输,电子数据由载体和数据内容构成,合法性审查不仅包括对载体的审查,还涵盖对数据内容收集提取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要点。一是对取证主体的审查。取证主体的合法性是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基础。根据相关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调查人员进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但在实践中,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取证活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调查人员的主持下开展收集、提取工作,确保取证工作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二是对取证程序的审查。取证程序的正当性是电子数据合法性的核心。审查提取笔录与清单,笔录需详细记载电子数据的来源、存储介质信息、提取时间、提取方法、原始介质封存状态等关键内容,清单需要明确电子数据的名称、数量、格式等细节,且笔录、清单需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无签名的需注明原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在扣押存储介质时,应当在笔录中明确注明所扣押存储介质的唯一性标识或者特征,如记录手机的串号、移动硬盘的序列号等。三是对取证方式的审查。取证方式的禁止性是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底线。严禁以非法搜查扣押、暴力胁迫等侵犯公民隐私、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收集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的轻微瑕疵,如笔录签名遗漏等,若能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弥补的,可认定其合法性。

  关联性审查:实质关联与证据链整合

  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发挥证明作用的关键,是其具备证明力的核心要素。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核心在于确认电子数据与当事人之间、电子数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最终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关联性审查的核心内涵。有观点认为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双关联性”,即载体的关联性和内容的关联性。内容关联性是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载体关联性是电子数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更复杂,不仅包括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还包括载体与当事人的关联。

  关联性审查的具体要点。首先,对载体关联性进行审查。载体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基础,旨在确认电子数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主体的关联。一是原始存储介质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否有关。通过IP地址、MAC地址、设备编号、登录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数据,确认电子数据对应的设备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持有或使用;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用购买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或者使用无须实名信息注册的通信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语音鉴定、轨迹信息、操作日志等判断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操作,进而确认原始介质与当事人的关联。其次,对内容关联性进行审查。内容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关联性的核心,旨在确认电子数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质关系。一是直接关联审查,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直接指向案件事实,如聊天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等;二是间接关联审查,挖掘电子数据中的附属信息,弥补直接信息的证明不足,这也体现在与传统证据种类的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的关系上,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之马某林抢劫抗诉案中,通过对马某林与被害人在案发时段的手机信号位置信息进行解析、鉴定等,认定了二人手机轨迹重合,进而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认马某林杀人的事实;三是无关信息排除审查,如提取内容是否在涉案时间段、是否关联涉案人员,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数据,避免无关信息干扰案件审查。

  真实性审查:客观完整与鉴真保障

  真实性是电子数据的本质属性,是其具备证明力的核心基础。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旨在确认电子数据未被篡改、伪造,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真实性审查的核心内涵。因电子数据具有可复制性、可编辑性、存储和传输易受攻击性等特点,故其容易出现无法确定真伪的情形。实践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应该重点围绕原始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等方面进行审查。

  真实性审查的具体要点。首先,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审查。依法扣押封存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前提。一是查看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可结合封存前后拍摄原始存储介质照片、录像进行核对。二是侦查机关对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是否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三是审查侦查机关采取的封存方法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能否增加、修改、删除数据。四是对于无法扣押的远程电子数据,需说明无法扣押的原因,并注明数据的存放地点、提取途径。其次,对完整性进行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审查包含对提取过程的审查和对完整性校验值的审查。一是提取电子数据时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有无被意外或者故意篡改、损坏、丢失的可能性。因此,在提取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如使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使用数字签名技术验证电子数据的来源等。二是通过完整性校验值审查。完整性校验值是通过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计算得出的固定数值,用于校验数据的完整性。审查时,可以将要检验的电子数据转换为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字符串,实践中常用的是哈希值,对比提取时与审查时的哈希值,若数值一致,则证明数据未被篡改。三是审查操作日志,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日志、访问日志、操作日志等附属信息,通过日志记录还原数据生成、修改、传输的全过程,识别异常操作痕迹。四是审查多媒体电子数据时,通过声音识别、画面比对等方式审查原始载体与复制件的一致性。

  电子数据“三性”审查的协同促进关系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呈现层层递进、相互制约的协同逻辑。

  一份电子数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首先应具备证据能力。合法性、关联性是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属性。其中合法性作为电子数据证据采纳的前提,关联性是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的关键指标。电子数据在具备证据能力后,才能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即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大小。

  三者共同构成电子数据审查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在实践中,需坚持“合法性优先、关联性实质、真实性核心”的审查原则,确保审查流程有序推进,避免重此轻彼。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和审查判断规则。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围绕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编辑:范昕羽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