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的自由不是无节制的,须在合法、审慎前提下行使,要符合公序良俗,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及当地的细则规定等。
一家长因孩子名字与长辈重名、谐音易被起绰号,造成心理困扰,申请为孩子二次改名,被以“只能改一次”为由不予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解释,该家长在半年内已以相同的理由给孩子改过一次名字,鉴于两次改名的时间间隔不足半年,建议其慎重考虑,若确有必要改名,再来寻求帮助。后经多部门会商,现已为孩子依法办理二次更名(据5月11日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事件以多方协商、成功更名收场,算是圆满解决,但它反映出的问题也值得深思:起名、更名的谨慎程度是否需要提高?行政机构执行规定的刚性与柔性之间是否有改进的空间?
可以明确的是,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变更也须“依法”。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申请姓名变更的行政程序,但未就可以申请变更的具体情形和次数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各地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了不同的更名原则性规定,虽无有关变更次数的硬性规定,但存在多项约束条件。
这充分说明,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变更姓名的自由不是无节制的,必须在合法、审慎前提下行使,需要符合公序良俗,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以及当地的细则规定等。
而从生活角度来看,审慎变更姓名也很有必要。姓名权固然是法定权利,但每一次改名绝不能只凭“一念之间”。公民姓名并非单纯的个人标识,更深度关联着学籍、社保、银行账户、征信记录等一系列民生权益与社会管理事项,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一次姓名变更将产生不小的户籍管理及行政服务方面的公共成本。若允许轻率更名、频繁更名,不仅让自己陷入反复变更各类证件的麻烦,也会占用不必要的公共服务资源,增加公共成本,更可能导致身份信息混乱,给个人办事、社会核验带来诸多不便,反而有损当事人的利益。
正因如此,更有必要对改名设置合理门槛:不是不能改,而是要有正当理由、适度频次。很多时候,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拿出限制性规定并非故意刁难,而是对权利滥用的合理约束,避免因个人一时冲动,给后续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值得肯定的是,当地相关部门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并未止步于窗口的否定答复,而是启动多部门会商,重新审视改名的正当性。孩子已因名字问题出现心理困扰,相关部门经综合考量决定依法给予支持。这一做法,既没有打开随意改名的闸门,也没有关上确实需要改名的大门,体现了在法治框架下为民办事的规则刚性与执行柔性的统一。
对个人而言,审慎起名、理性改名,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规则的尊重。姓名权的行使,本就应当置于秩序与情理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