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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的调适
2026-05-14 09:15:00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倡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主流处置模式,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就处置作出裁判,定罪后直接或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涉案虚拟货币变现,最终将变现所得款项没收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人。我国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既有处置模式存在证据收集与“查扣冻”难度大、法律属性界定与价值评估标准争议突出、处置审查程序虚置以及处置措施有待优化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对此,应当通过以下路径进行调适:

  其一,强化证据收集与“查扣冻”的规范要求,提升技术能力。一方面,应强化对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收集与采取“查扣冻”措施的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

  其二,厘清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及其处置行为的法律属性。一是应明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具备财产属性的相对违禁品。二是基于上述认识具体判断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行为的法律属性。对于相对违禁品,司法机关并非只能对其使用或销毁,完全可以通过变现其财产价值实现对其进一步处置。

  其三,确立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评估机制。应以不同类型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罪量标准,作为确立分层递进式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评估机制的基准。一方面,以虚拟货币在相关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对于犯罪对象型与犯罪工具型案件,应以被害人实际支出成本作为首要认定标准、以犯罪行为人的销赃数额作为次要标准、以犯罪行为时的交易所均价为补充标准、以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留价为兜底标准;对于支付结算型案件,则应直接以犯罪行为时的交易所均价为首要标准、以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留价为兜底标准。另一方面,从涉案虚拟货币的类型来看,对于穷尽既有手段仍难以获取私钥的主流币种,以及具备财产价值的小众币种,也应遵循类型化的价值评估机制。

  其四,强化处置审查程序。一方面,支持在审前阶段先行变现的观点并不具备充分合理性。另一方面,立足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法院应进一步做好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对审前、审理与执行阶段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全流程进行全面把控,打通跨部门协作通道,明确协作授权接口与操作规范,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处置无效。

  其五,优化处置措施。首先,对于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应在侦查阶段优先适用返还机制,无须等待判决生效。其次,对于具备财产价值的主流虚拟货币,当前实践中的主流变现处置措施具备充分合理性,应进一步完善对变现过程的全流程审查与监督。再次,应积极探索构建多边合作机制,推动跨境执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有效破除跨境处置壁垒。最后,构建公私合作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全流程监督机制。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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