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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因与治理智慧
2026-05-14 09:16: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中华文明从来不用单一文化代替多元文化,而是由多元文化汇聚成共同文化,化解冲突,凝聚共识。”“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的和谐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

  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包容性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根脉。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文化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法治共同体,也是命运共同体。“和合共生”(融合不同文化共同发展)是文化共同体的特色,“一体多元”(坚持统一性,包容多样性)是政治共同体的特色,“因俗而治”(在法治框架下尊重民族习俗进行治理)是法治共同体的特色,“美美与共”(不同文化互鉴共生)则是命运共同体的特色,而上述特色均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容性的底蕴,彰显了中华文明雍容大度、和而不同的整体风貌。在兼容并包的文化氛围中,中华民族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通过持续整合形成了一个极为强大的共同体,该共同体以文化共同体为基础,以政治共同体和法治共同体为两翼,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具有高度包容性的命运共同体。

  从哲学的角度看,文化上的“和合共生”实际上涉及文化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人们一直致力于平衡文化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这使得中国文化在“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中走向雄浑博大。这正是中国文化包容性的体现,“包容”意味着“有容乃大”和“兼收并蓄”,本质上是文化自信的表现,一个不自信的民族才会对异族文化、异域文化深闭固拒,不敢吸收借鉴。

  坚持“和合共生”的价值观念、致力于平衡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文化特质,延伸到政治领域,便是追求“一体”(“大一统”)与“多元”(多样化)之间的平衡;延伸到法治领域,便是追求“国法之治”与“因俗而治”之间的平衡。这种建立在平衡价值观之上的治理模式,凝聚成一种文化治理的经验和智慧。在民族司法领域,则将重心偏向社会治理层面,充分尊重民族习惯、社会风俗和伦理道德的合理价值,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适应性和人文性,彰显了“柔性治理”的特色。具体而言,民族司法除了坚守国家治理导向、坚持依法裁判、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之外,其重心在于社会治理,可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将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族习惯、社会风俗或伦理道德作为裁判参考,并将调解、谈判、协商、赔偿等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旨在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这是一种“治理型司法”,最能体现并传承千年以来“因俗而治”的治理经验和法律智慧。

  “因俗而治”作为中华文明延续数千年的治理智慧,其本质是文化治理(或谓“以文化为基础的治理”)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从《礼记》的“修其教不易其俗”到当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传统在坚守文化主体性的同时实现了政治整合,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治理模式。“因俗而治”突破了简单的文化同化或放任自流逻辑,构建起“制度统一性—文化多样性”的动态平衡体系。西汉时期,“郡国并行制”下,中央政府对南越、西南夷地区实行“以其故俗治”的政策,既设置郡县强化政治隶属关系,又保留其“毋赋税”的经济自治权。唐代羁縻府州制度将文化差异转化为治理资源,通过册封世袭首领、保留部落组织等方式,使突厥、回纥等族群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的同时融入封建王朝秩序。这种治理智慧的本质,是确立了文化主体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平衡模式。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将“因俗而治”转化为文化治理的现代模式。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性,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合法的变通执行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强调“文化多样性”,与中国古代“和而不同”的治理哲学形成跨时空呼应。“因俗而治”并非权宜性的妥协策略,而是中华文明对文化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当代实践中,重新阐释“因俗而治”的文化意义,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更能为全球文明对话贡献东方治理经验。

  “因俗而治”的传统还体现在习惯法对民族地区法院审判工作及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等方面。通过对近十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族地区法院裁判文书进行梳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方法,可系统揭示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模、领域分布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民族习惯法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达38.7%,刑事领域仅占4.2%,呈现出“民事主导、刑民分野”的结构特征;其适用方式存在“显性援引”与“隐性渗透”的双重路径,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多元实践模式。

  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治理艺术的体现。通过构建“国家法—习惯法”的动态平衡机制,既能筑牢法治统一性根基,又可激活传统文化治理资源。未来,需在司法大数据支撑下,建立“习惯法适用指数”,通过量化评估推动民族地区司法现代化转型,为全球法律多元主义实践贡献中国智慧。

  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更是中华法治文明包容性特质的集中体现。通过“国家法框架吸纳习惯法精髓”的实践,展现出法治统一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动态平衡智慧。这种治理经验,为全球多元文化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第三条道路”——既非僵硬的法律中心主义,亦非放任的文化相对主义,而是在制度弹性中实现文化和合共生的中国方案。

  民族习惯法作为中华法治文明的“活态遗产”,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展现出独特效能。其通过规范补充、价值调和及文化传承三重机制,构建起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同治理体系。民族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实践,本质上是中华文明“和合共生”哲学的制度表达,如在青海果洛藏区,当地将《格萨尔》史诗中的正义观转化为基层治理的伦理准则。未来,应将习惯法治理经验系统化、制度化,使其成为新时代“中国之治”的鲜明标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具有包容性的文化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法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本质上是一种以文化认同为前提、以“和合共生”为价值观、以“和而不同”为方法论、以平衡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为基本原则的文化治理模式,此种模式的特色在于“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相结合、“一体”与“多元”相结合、“国法之治”与“因俗而治”相结合等。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的历史结晶,其文化根脉深植于“一体多元”的政治传统、“因俗而治”的法治智慧、“和合共生”的哲学理念之中。因此,今日我们应当厚植文化根脉、筑牢文化基础,致力于打造一个包容性强、“治理型”色彩鲜明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治理实践正在书写人类文明史的新篇章,这种既尊重差异又强化认同、既守护传统又拥抱创新的治理模式,不仅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也推进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为14亿中国人民找到“最大公约数”,更展示着“和合共生”的文化智慧,昭示着“美美与共”的人类未来。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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