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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哉,听一卷江南公堂诉讼事
2026-05-15 09:39:00  来源:检察日报

  明清之际,江南水乡,入夜时分。村中祠堂或某家厅堂设一方桌,上置醒木、折扇,二胡、月琴、琵琶、笛子、扬琴乃至木鱼等丝竹乐器。醒木一拍,开卷宣唱:“宣卷不是闲文章,字字句句有主张。为人若把良心丧,国法难容受灾殃。劝君莫做亏心事,但看前人事短长。”宣卷,即宣唱宝卷的表演活动,起源于唐宋,兴盛于明清,这种融合文学、音乐、表演于一体的民间说唱艺术与评弹并称为江南两大曲艺。

  宣卷所依托的唱本被称为“宝卷”。历史上,宝卷内容丰富繁杂,部分篇目带有宗教劝善、因果报应的教化色彩,但其核心内容多取材于现实生活,记述了家庭纠纷、财产争夺、理讼断狱等日常司法场景。宝卷中的故事颂扬清廉,劝人为善,歌唱爱情,深受民众喜爱,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与基层治理状况。

  2014年,由吴江同里宣卷、张家港河阳宝卷、昆山锦溪宣卷、苏州胜浦宣卷联合申报的“吴地宝卷”,被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作为民间俗文学的载体,这些由宣卷艺人演绎的宝卷不仅承载着传统伦理教化的社会功能,更细致描摹了告状、审讯、上控、断案等明清时期的司法场景,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当时基层司法诉讼的真实样貌,具有重要的法律史研究价值,为学界从民间视角研究清代诉讼制度提供了独特的文献支撑。

  丝竹伴讼

  听江南百姓诉公堂

  《山阳县宝卷》里的一桩诬告案,铺开了清代刑事诉讼的鲜活样态。从官颁状纸的呈递、朱签堂单的拘传,到亲属代理与代书的各司其职,再到对诬告行为的严惩。唱本里的法律世界,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留下鲜活的民间注脚。

  翻阅这些流传百年的唱本,可以发现,宝卷对清代刑事诉讼案件的描绘,多以告状为开端。2023年出版的《吴地宝卷》一书所收录的《山阳县宝卷》,就记载了清道光年间发生在淮安山阳县的一桩冤案。

  族人方景生为霸占伯父家产,诬告伯母方陈氏谋害亲夫。“景生写好状纸,藏在身边,走出墙门,往县衙门告状去哉。”这一情节与《大清律例》中“凡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赴该管衙门告理”的规定相符。清代实行官颁状纸制度,民间涉及户婚、田土、斗殴等纠纷,须使用官府统一印制的状纸,状书一般需经官方认可的代书人填写,方可呈递衙门,亦有具状人自行撰拟状词的情形。

  随后的情节更清晰地展现了清代基层诉讼的基本流程。“山阳知县准了状子,连忙与刑名师爷商议准办,传齐值日班头,发下朱签堂单,即差地保传方陈氏到案听审。”在清代,原告向州县衙门呈递诉状后,由州县官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便签发拘传文书,交由衙役将被告拘押到案。唱词中的“朱签堂单”便是以朱笔签批的拘传文书。清代官府标朱公文程式多达20余项,拘传人犯的提讯单便是其中一种。

  方陈氏被拘押后,其婆婆周氏“得知淮安城里典当行管账徐正明打官司十有九赢”,心急如焚,一路直往淮安城。根据《大清律例》规定,“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按此规定,老幼妇残等弱势人群涉讼,可由亲属代为呈告,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在这起案件中,方陈氏的婆婆周氏即为诉讼代理人,而徐账房的角色则为官方认可的“代书”。在清代,代书一职专门负责状纸撰写与案情核对,须经官府考核遴选。《大清律例》规定:“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山阳县宝卷》中所载细节,与清代的亲属代告和“官代书”制度规定大体吻合。淮安知府接案后,周氏得知淮安知府与山阳县令是亲家,便说道:“费徐先生的心,再写一状去苏州辕门申冤。”这进一步印证了徐正明的“代书”身份,也体现了“代书”在民间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山阳县宝卷》中对诬告行为的惩戒描写得较为突出,这也是其法律教化功能的重要体现。方景生诬告期亲尊属伯母,触犯《大清律例》中专门规制卑幼告发尊长行为的“干名犯义”条,卑幼诬告期亲尊长者,依律最重可判处绞监候,量刑远重于诬告常人。而宝卷中又将方景生的刑罚,夸张为“零碎割死、磨骨扬尘”的凌迟之刑。在清代。凌迟主要适用于谋反、谋大逆、恶逆等侵犯皇权、严重违背纲常伦理的重罪,这种夸张处理是宝卷常见的叙事手法,目的是用最严苛的惩罚衬托罪行之重,属于民间文艺借助重刑叙事强化惩戒警示作用的艺术处理。

  公堂问辩

  厘清是非明曲直

  《山阳县宝卷》里触目惊心的私设酷刑,既是艺术化的惩戒警示,也照见了清代基层司法实践中制度与现实的冲突。即便如此,刑讯仍有法定边界。《合同记宝卷》里一纸婚书定是非的情节,也印证了“立字为据”的传统已浸润在江南百姓的日常之中。

  当被告被拘传到案,公堂之上的审理便拉开帷幕。《山阳县宝卷》中,山阳知县为逼取方陈氏的认罪口供,动用“猪鬃毛扎刑”“火盆烧铜钿烫背刑”,甚至创设出更为残忍的酷刑,以夸张的笔法深刻反映出清代基层司法中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性。

  清代司法要求“无供不录案”。《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如法以决罚,据供以定案”,足见口供是当时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大清律例》“吏典代写招草”条也规定,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须有本人亲笔书写或自认画押的认罪供词,即“招草”。这一制度设计本为防范冤狱滋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变相催生了刑讯逼供。

  尽管刑讯逼供在清代司法中颇为常见,但清代实施刑讯亦有边界:一是刑讯主要适用于证据已初步核实但“抗拒不招”之人,主动认罪者一般不予用刑;二是刑讯有法定限度。《大清律例》规定刑讯以竹板、夹棍、拶指等法定刑具为限,单次杖刑不得超过三十,其余名目均属非法用刑;三是若被告人屡受酷刑仍拒不招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司法官不得草率定案,否则将以“枉坐人罪”被革职追责。《山阳县宝卷》中记述,方陈氏“大刑重重总不招认”,遭火盆烫背严刑逼供后,虽皮焦肉烂,仍“口中坚持无口供,知县急得手脚冷”,最终不得不停止用刑。知县迟迟不能审结定案,正是因为既无认罪口供,又无可靠实据,不敢妄加裁断。

  除刑事证据外,吴地宝卷中也有不少与民事案件有关的题材。如《合同记宝卷》叙及书生王清明持盖有官府印信的婚约文契前往岳丈家投亲,不料却遭他人冒名顶替。清代官方对婚书格式有着严格规范,除载明男女双方及家庭情况外,还须有主婚人、媒妁见证人逐一签押。《大清律例》明确将婚书与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王清明所持婚约文契,即婚姻关系认定的核心凭证,也为文中“只认合同不认人”的错认情节埋下伏笔。清代民间百姓有“立字为据”的习惯,合同、文契、婚书等书证均为当时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这既契合清代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官方重证据的理念已浸润于基层社会。

  审转复核

  盼得公道昭雪时

  清代州县、府、按察司、督抚四级审转制度,本是为慎刑恤狱、防冤纠错而设,却也难逃官官相护的人情羁绊与文牍审核的困局。《山阳县宝卷》里虽有淮安知府与知县的亲家关系影响公正审判,但巡抚秉公断案的结局,终究是百姓心底对青天昭雪的绵长期盼。

  清代基层州县的审理充满变数,当冤案在初审中难以昭雪时,逐级审转复核制度便成为民众最后的希望,而这也是宝卷中最牵动人心的内容。

  《大清律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清代地方司法实行州县、府、省按察司、督抚四个审理层级,州县仅可审结笞、杖等轻罪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需经州县初审、府级复审、按察司复核、督抚终审,死刑案件经督抚审转具题上报刑部,最终由皇帝勾决。《山阳县宝卷》中,案件经山阳知县初审、淮安知府复审,最终由江苏巡抚审结昭雪,完整展现了逐级审转复核制度。

  县衙初审阶段,山阳知县受理案件后,即刻开展审讯工作,并拟定罪名,而他之所以急于用种种酷刑逼取方陈氏口供,正是因为这是一起必须上报复审的人命重案,若初审失当,不仅会断送自己的前程,甚至可能殃及身家性命。知府复审阶段,淮安知县提出前往现场勘验,要求开棺验尸,以确认死者是否如方景生所述系外伤致死。这一现场勘验的环节,体现了复审程序中对案件证据的严格核查要求。后续江苏巡抚“向知府发下一道大签,到监中吊出方陈氏,拿下一班恶党,解至巡抚衙门”的情节,则体现了知府在审转程序中的主要职能——既要对下级州县报送的案件进行复审核查,又需严格执行上级督抚的指令。按照清代司法诉讼程序,府级衙门须对州县报送的案件细加复核,若发现案件存在疑点,可驳回重审;若认可原判,则上报臬司即按察使司。

  案件至巡抚终审阶段,江苏巡抚陈大人亲自主持审理,最终“一桩大案疑难事,大人审得碧波清”,将涉案贪官污吏悉数绳之以法。按照清代诉讼程序,督抚对不涉及人命的徒刑案件拥有终审权,死刑案件则须报皇帝勾决。

  清末《考察司法制度报告书》明确指出:“原虑案有冤抑,故多设审级以备平反。”逐级审转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防止冤假错案,体现了传统司法的“慎刑”理念。但宝卷也揭示了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山阳知县与淮安知府为亲家,这种人情关系可能影响审转程序的公正性,进而导致“官官相护”。下级官员为规避错案追责,往往“剪裁案情、上下串通”,使审转复核沦为形式化的文牍审核。所幸江苏巡抚秉公执法,方使冤案得以昭雪。这一情节设置既体现了制度设计与实践运作的偏差,也反映了上级权威对基层司法的约束与纠偏作用。

  弦歌传法

  浸润水乡烟火气

  乡野民众无缘研读律典,宣卷便成为他们认知法律的主要途径。吴侬软语里的善恶故事,把抽象的国法转化为具象的行为规范,让法理与人情在水乡扎根。如今的宣卷与时俱进,新的唱本、唱腔、表演让老艺术焕发新生,丝弦声里的法理传承,依旧浸润着江南的烟火日常。

  从告状到拘押,从刑讯到获取供词,从县衙初审到巡抚终审,宝卷以通俗的说唱形式、贴近生活的故事情节,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复杂的诉讼流程,转化为乡民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内容,在潜移默化中完成了法律教化,也塑造了民间朴素的正义观念。

  明清江南社会的法律学习,因阶层不同面貌迥异。缙绅之家藏书丰富,他们研读《大清律例》等律典著述,以应科举仕途之需。而乡野民众无缘接触律典,他们对法的认知主要来自宣卷、评弹等口传形式。宣卷使用本土方言,以乡民听得懂的故事、记得住的唱词传递行为规范,更易于民众接受。这两种法律学习方式在宝卷的宣唱中予以交融:清代苏州有士人雅好宣卷,常向艺人讲解卷中故事与律典的对应之处,艺人又将法理融入宝卷传至乡里,使国法与人情在乡民心中形成完整的秩序图景。

  与此同时,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在宝卷中得以塑造。宝卷对贪官污吏的刻画入木三分,对清官形象的描绘则反映了民间对于清官司法的期待。宝卷坚持“善恶到头终有报”的叙事模式,虽有贪婪如山阳知县、冷漠如淮安知府、恶劣如女监内索贿的监婆等恶人,但他们的结局往往是悲惨的,或被斩首,或遭天雷劈死,而冤案主人公则结局圆满,冤情大白、身体康复、阖家团圆。这种直白的艺术表达,强化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看来到底为善好,行凶乃有好收成?”宝卷中蕴含的朴素正义观,正是宝卷以法施教、劝人向善的核心内容。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键在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宝卷所述审转复核制度中“慎刑恤狱、逐级纠错”的司法理念,可为完善当代审级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提供历史镜鉴;“重证据、守契约”的司法原则与当代证据裁判、依法办案的要求高度契合,是司法应当坚守的底色,也是卷本故事带来的文化滋养。

  宝卷真正的生命力,藏在江南的村祠厅堂、市井细民的生活日常之中。宣卷艺人端坐方桌,醒木一拍:“丝弦声里说古今,醒木一拍劝人心。国法条条不可犯,人情处处要讲清。”丝弦锣鼓和吴侬软语传递的不仅是故事,更是民间社会理解法律、认同规范的独特方式,而这份生命力从未因时代变迁而消散。随着时代发展,宝卷的宣唱形式正在经历新的尝试和变化:以现代生活为背景创作新的唱本,在主题上顺应时代潮流,在修辞上融入时代词汇,在表达上轻松易懂、幽默风趣;调整宣卷艺人的曲调唱腔,在保留基本旋律的基础上,融入小调、戏曲等的唱腔和板式,丰富宣卷的音乐结构;吸收戏曲、情景剧等表演艺术的成分,增强宣卷的表演性,由传统的全盘坐唱变为可坐可立、搭档演出、共同塑造角色、呈现剧情……这些自我调适,让吴地宝卷跳出传统局限,既留住了“说唱传法理”的核心特质,又贴合了当代人的审美与认知习惯,也正是这份与时俱进的坚守与创新,让吴地宝卷代代传承,始终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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