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盂县藏山村存有一通立于清道光八年(1828年)的《严禁山林条约碑》。碑文记载:“如有偷掘山中一小松柏树者,罚钱二千文;有折毁山中一林木者,罚钱三千文;有驱牛羊践履其中者,罚钱一千六百文。若有见事执之来告于庙者,定赏钱八百文,不少吝。如有卖放者与犯厉禁者,一例而罚。”
这份村民共同议定的护林规约,旨在禁止林木偷盗、损毁等行为,保护周边山林环境。人们选择将规约镌刻于石碑之上,缘于这种形式能够长期保存、昭示四方,起到建章立制、垂示久远、教育乡邻之效用。在古代社会,合众议定规约并镌刻立碑能更加灵活地适应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弥补国家法在环境治理领域的不足,因此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民间均有体现。
明清以来,民间规约是环境保护碑的主要内容。这些规约的规范范围涵盖林木砍伐,窑土、山石开采,水资源利用等多种事务。立约主体既有村寨、家族、寺庙等集体组织,也有族长、当事人、普通村民等个人。民间规约语言通常明确简要而又不失细致,山西省芮城县庄上村存有的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合村公议禁止诸条碑》所记载的规约就是典型代表。碑文显示:“一条抉苜蓿者,罚银一钱;一条盗割苜蓿者,罚银三钱;一条盗伐树株者,罚银三钱;一条纵放六畜者,罚银五钱;一条纵放羊者,罚银一钱……一条上树折干柴者,罚银三钱……”规约中甚至对上树折枝这样的细琐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而这正是国家法所难以虑及的细节。更为可贵的是,古代民间规约还会根据实际需要同时考量“结果犯”和“行为犯”,已然具备了现代环境保护的预防理念。例如在同一规约中,有些行为需要造成林木损害等实际后果才会受到处罚,而纵放牲畜这类行为则只要实施即应受罚,体现了环境保护防患于未然的治理智慧。
环境保护碑不仅记载民间规约,还刻有官府示谕。如果说民间规约碑具有民间法的创制之效,那么官府示谕碑则带有鲜明的国家法实施属性。官府示谕一般由地方长官作出,其规范对象除了民间规约常见事务外延及地区更为广泛、社会关系更为复杂的领域。官府示谕的行文方式通常是就特定事项说理后声明规范,并严正告诫民众若有违犯者,官府将依法查办或严惩不贷。比如,山西省灵石县石膏山留存的明天启七年(1627年)《禁约告示碑》,记载了知县所作禁止盗伐石膏山林木的示谕。碑文首先回顾了石膏山的历史典故和风貌,指出石膏山“乃白衣尊神修行坐化所在”“往时林木茂励”。然而,近期好利之徒与山寺僧人串通盗伐林木,“亵神藐法,深为可恨”。知县因此示谕加强监管,对盗伐者“定行拿究”;对受贿隐匿者,一经查出则连带追究,“决不轻贷”。这道示谕明确传达了官府严厉打击盗伐林木行为的态度,是国家法律在基层的具体贯彻实施。
与《禁约告示碑》不同的是,有些官府示谕碑则意在制定长期有效的一般性环境保护规范。比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存有的清雍正九年(1731年)《南海县正堂刘太爷永禁堆积筑占搭盖抽剥碑记》记载,当地知县有意将一项具体行政措施确立为普遍遵守的定制,以满足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据碑文所载,佛山汾水正埠码头乃交通要道,车船往来繁忙,但个别商户私搭乱盖,随意堆积碎砖烂瓦腐草等物,严重阻碍通行。官府对此清理整治之后,为防日后还有人重蹈覆辙,特制定规范,要求当地商户“毋得在于马(码)头旧址抛掷碎砖烂瓦,堆积秽物。并不许侵占搭建木架铺屋,阻碍行人往来……”如有违犯,将“严拿重处,决不姑贷”。
除了民间规约和官府示谕外,环境保护碑还会记载典型案例。与官府示谕碑一样,案例碑也带有强烈的国家法实施属性。由于碑文所呈现的是发生在民众身边的真实案例,其警示教育效用往往更加显著。立于山西省阳城县郭峪大庙的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封窑碑》,就详细记述了当地一起封窑案件的始末和判决:卫姓、张姓两家在郭谷镇开煤窑十数年,严重威胁房舍安全。经当地士人禀请,阳城县衙封禁了两家煤窑。而两家倚势恃强,又新开或复开窑场。当地士人遂上告至府宪。奉府宪批示,县衙勘察窑址并走访百姓,发现周边已有庙宇坍塌,而且长期开采致使当地地脉受损、百姓生活日渐凋敝;更造成山谷空虚、有碍民居。经审讯,两家俯首认罪,情愿封窑并出具了保证书。府宪由此作出决定,认为两家在损害环境后仍任意开窑,还敢拉拢多人,意图翻案,“殊属可恶,本应革究,姑念俯首无辞,从宽销案,如再恃矜滋事,即行详究毋违”。
当代的生态环境法典继承并发展了古代环境治理的智慧。如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这与《严禁山林条约碑》中“见事执之来告于庙者,定赏钱八百文”的举报奖励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还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也正是对古代村民集体议定护林规约这种基层自治模式的现代传承。
石碑记载的古代环境保护规范,不仅体现为成文的行为准则,还反映了法律的运行实践,更是塑造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与行为的重要依托。在当代,它们虽不具备法律效力,却早已融入当地社会秩序,持续为当代环境治理提供着宝贵经验与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