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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法度,便是世间安宁
2026-05-15 09:40:00  来源:检察日报

  犯罪预防是古今中外治理者共同面对的永恒课题。在当代社会,我们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执法网络和多元的社会治理手段来预防犯罪。而回溯八百多年前的南宋,大儒朱熹从人性本源出发,为预防犯罪开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治本之方”。

  在朱熹看来,一切犯罪的根源在于过度的人欲,因此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是存天理,革除私欲。同时他又认为,人是由“理”与“气”共同构成的,理构成了人的性,性即理也。若要有效预防犯罪,就需要对人性进行改造,弄清楚犯罪的根源,开出去欲之方,让人回归“天地之性”。

  朱熹认为,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是至善至美的,气却有精有粗、有正有偏,有清有浊。当理与气结合形成人时,纯粹至善的理便坠入了有杂质的气中,受到气的限制和束缚。由此,朱熹将人性分为“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两个层次,“天地之性”就是理本身;“气质之性”则是每个人因禀受不同的气而形成的具体品性。禀得偏粗之气者,便具有不好的“气质之性”,难免滋生“人欲”或“物欲”,也就易于走向犯罪。因此,“物欲”是犯罪的动因,人因私欲蒙蔽了本然的为善之心,为膨胀的物欲所控制,是非不辨、善恶不分,为达到一己之私不择手段时就会走上犯罪道路。

  既然过度的“人欲”是犯罪的人性根源,“物欲”是犯罪的动因,那么如何有效遏制人欲、预防犯罪呢?朱熹反对无原则地实施轻刑,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一味地宽政只会纵容犯罪。他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即对严重犯罪要施以重刑,同时对轻微犯罪给予适当宽宥,既反对滥刑,也反对宽纵,希望通过法律的威慑力,让人们对犯罪产生敬畏之心,实现“禁人为恶”的目的。

  而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必须从改造人性入手,为此,朱熹提出了“格物致知,正心诚意”的去欲之方。他认为,“今人多是气质偏了,又为物欲所蔽,故昏而不能尽知,圣贤所以贵于穷理”。因此,人们需要保持一种恭敬、警惕、专一的心态,通过竭力体察认识事物之理,努力回归合于理的状态。在朱熹看来,“穷理”是一个漫长的修炼过程,须以修心为前提。“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朱熹认为,心是人一身的主宰,能使人通向道,修心便是要通过对心的正确使用来探寻天理,达到“天人”的沟通。

  为了实现“居敬穷理”的终极目标,朱熹强调要将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相结合,以实现对人性的约束。他指出,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别也”,单纯依靠法律惩罚只能让人不敢犯罪,而道德教化却能让人“知善之可慕”“知不善之可羞”,使民“耻于不善”,将“天理”根植于内心,从内心深处不愿犯罪,属于“格其心”。在朱熹看来,只有革尽私欲,才能复归天理。从犯罪论角度看,人心具有能动性与变化可能,朱子天理观在限制私欲、约束人心的同时,虽一定程度限制了心的自然活力,但并不影响人的“天地之性”的彰显,也不影响人心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也即“人之为学,就是要变化气禀”,使“气质之性”回归“天地之性”的过程就是人修身的过程,这种修身之道亦是预防犯罪之道。

  除了个人的内心修炼和德礼教化之外,朱熹还认为,使民回归“天地之性”,要有淳朴的社会环境作为支撑。他痛陈南宋时期纲纪不振、世道衰微的社会现状:“邪佞充塞,货赂公行,主愁民怨,盗贼间作,灾异数见,饥馑荐臻,群小相挺。”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名分不正、等级秩序混乱,“下不安分,上不恤民”,才导致民众失去了统一的思想基础和基本的道德约束,使得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朱熹深刻指出:“民之散也,以使之无道,教之无素,故其犯法也。”当社会失去了应有的秩序和教化,人心涣散,人人都为了私利而不择手段时,犯罪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要从根本上铲除犯罪的土壤,就必须整顿纲纪,培育淳朴的社会风气,让大多数人民不敢轻易为恶。同时,还需要统治者对治下人民施加德礼教化,使民“有耻且格于善”,如此才能实现“不待黜陟刑赏——加于其身,而礼义之风、廉耻之俗已丕变矣”的理想社会状态,这也是朱熹德礼教化思想的终极追求。

  朱熹的犯罪预防思想诞生于八百余年前的封建社会,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强调从人性本源出发,注重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相结合、个人修身与社会治理相协同,重视社会环境对犯罪预防的影响等观点,对今天构建更加完善的犯罪预防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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